林卓廷脱披露受查人士罪 控方指应涵盖林所涉情况 终院押后裁决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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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被指曾在3个记者会上,披露曾带队到元朗调查721白衣人事件的警司游乃强受廉署调查,从而被控披露受查人士身份罪成被判囚。林去年在高院上诉得直,法官指该控罪只适用于披露贿赂相关罪行,林并无触及该范畴,撤销林的罪名。律政司不服裁决,今(12日)到终审法院提终极上诉,并认为该条例适用于林的情况。惟法官张举能指控方似是要广泛诠释条文以让林定罪,押后裁决。

林被控防止贿赂条例下控罪

林卓廷原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游乃强的身份。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个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林上诉得直,撤销罪名。

林卓廷。(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元朗警区时任助理指挥官(刑事)游乃强。(资料图片 / 香港01记者摄)

高院官认为只适用于披露贿赂罪行

高院法官在裁定林胜诉时指,林在记者会上披露游乃强受查,只称游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未提及“贿赂”的部份。控方认为林已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而作出检控。但法官指该条例曾经过修改,最重大的修订,是将条款覆盖范围收窄至第II部所订的罪行,即涉及贿赂的行为,若采纳控方称应以广义解读,能用在贿赂以外的罪名,会使修订架空,形同虚设。

控方争议可用于林的情况

控方今在终院上诉时称,现用以起诉林的1(b)条例,禁止公众披露受查人身份,应不只限在《防止贿络条例》第II部的罪行,亦应包括其他罪行。故林透露游受查,即使未提汴是涉贪污罪行,亦应可把林定罪。

张官质疑控方想诠释至能令林入罪

终院的法官认为控方说法不正确,质疑控方把条文诠释极之广阔,法官张举能亦称,似乎律政司是强行辩称1(b)条的诠释,是阔至能令林卓廷定罪。法官最后把案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FACC 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