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士案 官指涉广泛重要性 准到终院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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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在3个记者会上,披露721当晚带队进入南边围村调查的警司游乃强被廉署调查,被裁定3项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他上诉得直。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终极上诉。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处理律政司申请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证明书。控方强调相关争议具广泛重要性,法官游德康下午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准争议涉及对《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的正确诠释,尤其是条例中“该受调查人的身份”一词。

游官在判辞指,在甚么情况下披露甚么资讯会导致负上刑责,对日后被廉政公署调查人士甚至传媒均有影响。游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对法例的解读有可争议之处,该法律争议亦涉广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被告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游乃强之身份。他原审时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个月,上诉得直后,定罪及判刑均被撤销。

官认为林所披露罪行非条例覆盖犯围

游官早前颁下裁决指,根据相关条例的立法历史、原意及案例等,该条例必须被解读为披露涉及贪污的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故在此相对而言狭窄的解读下,林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对公众披露游乃强当时是第II部所订罪行下受调查人的身份。林就游乃强正接受廉署调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披露不受本案罪行所覆盖,因此林没有触犯有关法例,裁定其上诉得直。

控方指官有误解且案件具广泛重要性

控方陈词时指,相关争议具广泛重要性,有合理争辩之处。就游官在判辞指“草案委员会修例时没有覆盖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调查”,认为游官或错误理解“一般调查”。

案件编号:HCMA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