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汉挑战公屋政策败诉 官:政策从公众利益出发 法庭不应干扰

撰文: 陈雯慧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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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分别轮候公屋6 年至7 年的非长者单身公屋申请人,早前入禀高院寻求司法覆核,挑战房屋委员会于2015年2月实行修订的“非长者单身申请人士”申请公屋计分制,令他们延长轮候时间,至近50岁才能获配公屋, 违反《基本法》中社会福利权及人权法。高院今(17日)驳回二人的申请,指公屋供应有限,房委会有权调整分配公屋的先后次序。法官坦言,轮候时间延长对年轻申请人有点残忍,但分配公屋从来是一人受惠,另一人损失,新计分制并非违宪和严重不公平。

蔡耀昌(左)称政府应推出不同方案解决问题。(陈雯慧摄)

2名申请人分别是任职保安员的蔡经峰(48岁)及清洁工人梁子强(50 岁)。蔡于2010年申请公屋,至今已轮候了6年;梁则于2009年申请,至今已轮候了7年。

官指制度并非过份严苛

法官林云浩在判词指,新的公屋计分明显提高了45岁或以上的人士获发公屋的机会,在2015年修订前,申请人年满45岁没有额外加分,但新制度下45岁人士可获一次性加60分,此措施亦令年轻申请人的轮候时间延长,变相降低了他们的申请意欲,房委会的决定是为了合理地回应社会需要,让年长申请人加速上楼。

林官认同新制度调整了分配公屋的优先次序,年轻申请人知道要轮候更长时间,这对他们“有一定程度的残忍”,很难不同情他们,但房屋供应有限,需求却非常殷切,不能忘记:“任何一个人获发公屋,意味着另一个人不能受惠”,新计分制没有为两名申请人带来过份不公平和严苛的负担。

决定从公众利益出发 法庭不应干扰

判词指,只要房委会是从社会需要和公众利益出发,政策中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本案中房委会主力先满足45岁或以上公屋申请人的需要,应该留待相关部门定夺,法庭不应插手,始终《基本法》没有赋予法庭制定房屋政策的职能,房委会豁下有多个专门的决策和咨询部门,理论上最适合作出有关政策。

蔡耀昌称会与申请人商讨要否上诉。(陈雯慧摄)

蔡耀昌认为政府应推出不同方案解决问题

社区组织协会干事蔡耀昌庭外表示,对裁决感到失望和可惜,会积极联络两名原告人,考虑安排他们申请法援,继续上诉。蔡指出2005年引入的公屋配额计分制,公屋申请人分成两条轮候队伍,即使非长者单身轮候人数高达13万,但仍受制于每年2200个的配额上限,令这批申请人的轮候时间长达10至20年,严重剥夺他们的住屋权。蔡认为涉及重大社会政策的官司,通常要去到更高级别法院本有最终定论,因此会积极考虑上诉。

蔡耀昌建议政府针对非长者单身人士的需要,推出不同方案解决问题,长远来说,要增加公屋供应,大幅增建公屋及重新检讨现行的配额计分制;至于中短期的措施,则包括增加临时房屋和单身人士宿舍,为已经轮候了公屋一段时间的申请人提供租金补助等。

2单身汉指现行非长者单身公屋政策不公,要求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2015年2月房委会实行的修订非长者单身人的计分制下,只同比龄划分获编配公屋次序,而非按申请人的住屋需要,公屋申请人要取得以下分数才获编配公屋:

申请人指,若公屋申请人18岁提交申请,要等到32.5年后才能获编配离岛区的公屋,并限制了49岁以下申请人获编配公屋的机会,违反《基本法》第36条列明“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剥削2名申请者获配公屋的权利。

案件编号:HCAL1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