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政策及遗产条例 同性配偶受歧视被指违宪 政府准作终极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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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对同性配偶有著不同待遇被指违宪。此外,《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对“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义,均不包括同性配偶,亦被指违宪。政府在三宗司法覆核案均被判败诉, 早前提上诉亦被上诉庭驳回。政府就三案提出终极上诉,上诉庭今(26日)就三案颁发判辞,指政府提出的争议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许可。

伴侣死后同性配偶不准继承公屋

就居屋政策案,申请人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因房委会不承认同性婚姻,李无法加入吴的居屋单位成为住户,亦不能于未补地价情况下,获吴转让业权。至于公屋案的申请人为 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被拒。

李亦豪(图)早前就两宗同志配偶权利的官司获裁定胜诉,官指涉重大争议,准律政司就两案到终院上诉。(资料图片)

房委会争议平等条例是否适用

上诉人房屋委员会提出6项争议,包括上诉人指本案涉及《基本法》第36条对社会福利的保障,以及37条对婚姻的保障,质疑申请人依赖《基本法》第 25 条下的平等权利,是否在本案中仍然适用。此外,异性配偶可生儿育女,但同性配偶则不能,质疑是否可以把两者作对比,从而得出歧视同性配偶的结论。

上诉庭法官认为,相关争议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而《基本法》第36条影响策是否合法和合宪,因此批出许可。

现行遗产法例同性配偶无有继承权

至于遗产案,申请人亦为李亦豪。李质疑《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对“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义,均不包括同性配偶。吴在立遗嘱前离世,令到丈夫李亦豪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财产。

争议可否把同性与异性配偶作对比

上诉人律政司提出3项争议,包括考虑《婚姻条例》下,在本案中处理不同待遇时,是否可以把异性和同性配偶作对比。

上诉庭认为,相关争议亦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影响《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是否合法和合宪,因此亦批出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V81/2020、CACV558/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