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上诉庭裁政府大部份得直 法例适用于非法集会的蒙面者

撰文: 李慧娜 温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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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运动引发多次激烈冲突,特首林郑月娥于去年10月突引用《紧急法》定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遮盖面容,惟随即引来极大回响,其中有“长毛”之称的梁国雄,及24名泛民议员就这两法的使用与执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认为特首以“危害公安”的情况使用《紧急法》属违宪,亦同时认为《禁蒙面法》有多项侵犯人权的条款,惟政府不服决定,早前提出上诉,上诉庭今裁定政府部分上诉得直,其中政府引用《紧急法》上诉得直,认为特首做法并无违宪,而引《紧急法》定立的《禁蒙面法》中,则认为在合法集结中禁蒙面法属违宪,但限制非法集会,或未经准许集结的人士蒙面,不属违宪,换言之,上诉庭认为新例适用于非法集会上蒙面的人士身上。

上诉庭裁定政府部份上诉得直,仅在合法集结中禁蒙面法属违宪。(张浩维摄)

警察要求市民脱口罩属违宪

上诉庭裁定特首有权以“危害公安”为由引用《紧急法》定立规例不违宪,不过透过《紧急法》定立的《禁蒙面法》则部分违宪,合法集结中限制蒙面以及警方要求市民脱下面罩属违宪,而在非法集结及未经准许集结禁蒙面则不违宪。另外,上诉庭亦裁定警方不可要求市民脱下面罩,因为蒙面法第5条条文赋予警察权力可截查市民时要对方除下面罩,这部份属违宪。

答辩人之一的梁国雄亦有到庭,他认为上诉庭似乎未有考虑《紧急法》属过时,亦太空泛,令特首权力过大。梁对此感到失望,会考虑上诉。

《紧急法》引用情况含糊主观

上诉人为律政司,答辩方为24名泛民主派议员及梁国雄。

高院法官在早前的判词中指出,《紧急法》将立法权赋予特首,让特首定立主要法例,并非单单是附属法例,《紧急法》的范围过于宽阔,可作引用的情况既含糊又主观,但所订立的规例却有很大权力,而立法会对规例施予的限制亦有限,裁定法例不符合《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和平集会的限制超乎所需,有违私隐权、言论自由、以及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不过,政府不服高院裁决并提出上诉。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陈淑庄等24名泛民议员认为《紧急法》涉嫌违宪,《禁蒙面法》亦违反人权保障。(资料图片/余俊亮摄)

指香港仍处于危害公安状态

律政司代表在上诉时指,香港仍处于“危害公安”的状态,市民仍活在一个有蒙面人士到处破坏的威胁,望法庭在考虑《禁蒙面法》所施予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时,亦应把香港现身处的情况纳入考虑。

法例订立后仍会交立法会审议

他们又重申,《紧急法》在回归后的延续性,其所订立的规例会透过“先订立,后审议”方式让立法会进行审视。又指,市民若为避免感染武汉肺炎而戴上口罩,可受到《禁蒙面法》中的免责辩护保障,因为这与防止吸入催泪烟的面罩不同,又强调《禁蒙面法》只对市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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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忧虑可定法例范围太广

泛民的律师却反驳称,《紧急法》令特首可在“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便可在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定立规例,可作引用的情况主观、存在不确定性,而可订立的规例范围亦太广。若一个政府要实行法治,而非人治,便必须减低涉及主观因素的情况。再者,自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生效后,《紧急法》应已被自动废除。

新法规限所有示威者受质疑

律师强调游行集会中的参加者蒙面各有不同合法目的,例如有公务员、甚至警员或也对警方滥权感不满而游行,他们在游行中蒙面或只不想被认出,受到纪律处分,而且蒙面亦是其中一种表达意见的方式。律师又指,有七成的游行集会都是在和平有序的情况下进行,质疑为何《禁蒙面法》要限制所有类型的游行。再者,警方现时不论地点无差别地使用催泪弹,当中包括学校、老人院等,市民若要离开时,也要使用面罩保护自己。

律政司代表回应时则重提“歪风论”,指黄之锋冲击公民广场案中的暴力情况被形容为“歪风”,但现时香港的情况已算上是“台风”,重申禁蒙面是有其必要性。

案件编号:CACV541、542、5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