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代表:市民为防武汉肺炎戴口罩 可受免责保障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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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特首以“危害公安”为由引用《紧急法》属违宪,而其订立的《禁蒙面法》亦同告无效。政府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其代表律师今午(9日)在聆讯陈词时提到最近在武汉爆发的不原因肺炎,并称市民若为避免染病而戴上口罩,其实也可受到《禁蒙面法》中的免责辩护保障,因为这与防止吸入催泪烟的面罩不同,又强调《禁蒙面法》只对市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

武汉自去年底起爆发不明原因肺炎,内地专家近日证实病原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资料图片)

上诉方为行政长官及律政司,答辩方为24名泛民主派议员及梁国雄。民主派议员仍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陈文敏代表,而梁国雄则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上诉方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

重申新规例只施加合理限制

余若海下午继续陈词,他指现时的游行示威不时都会被暴力骑劫,最终演变成非法集会,基于出现“危害公安”的情况,《禁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合理。若香港社会维持在有秩序及和平的状态,《禁蒙面法》便非必要。

因卫生原因佩戴口罩可免责

余若海又提到最近在武汉爆发的不原因肺炎,市民若因为防止感染病毒而戴口罩,《禁蒙面法》第四条为有关情况提供了免责辩护,而市民因卫生原因佩戴的口罩,与防止吸入催泪烟的面罩不同。《禁蒙面法》只对市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

泛民反驳引用《紧急法》涉主观因素

代表泛民议员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却反驳称,《紧急法》令特首可在“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订立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可作引用的情况主观、存在不确定性,而可订立的规例范围亦太广。若一个政府要实行法治,而非人治,便必须减低涉及主观因素的情况。

聆讯明续。

案件编号:CACV541、542、5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