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策论坛】革新监警会 助警队走出困局

撰文: 政论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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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逃犯条例》修例风波引起数十次示威和警民冲突,有意见质疑警方的处理手法,特别是经过“元朗站721事件”和“太子站831事件”后,对警队越趋反感,除了“五大诉求”中提出的“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更有声音要解散警队,可见警队公信力备受冲击。如果再不处理警察问题,警民之间不信任将深不见底,作为香港最前线的执法机构,日后的工作将会困难重重。
撰文:藏锋 中大应届毕业生、90后

监警会宣布投诉警察课会设特别小组,处理近月大型公众活动投诉。(资料图片 / 卢翊铭摄)

无论如何,政府必定要跟进个别警员执法时的不当处理手法,目的不是把政治责住推卸到警队身上、也不是平息民怨(那是政府的责任),而是透过调查警员的过度武力、失职、怀疑的警黑合作等,找出警队的害群之马,追究失职的高中低层的警务人员,让警队(特别是前线的警务人员)不会成为政治磨心,挽回公众对警队的信心,还正直、尽忠职守的警员一个公道。

解散警队和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可行性极低。于政府而言,解散警队不但令香港治安部队出现真空,更对尽忠职守、“毫不怀疑地服从上级长官一切合法命令”(合法不等于恰当,在定义警员的不当行为时,需视乎其行为是否源于个人意志或上级指令)的警员不公;而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政府已在多个场合表明不会采纳,原因为在现行机制下,已经有与独立调查委员会预想中的机能相似的法定机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

监警会副主席张华峰(左二)接受电台节目时访问,表明赞成速龙小队不一定需要展示警员编号,指他们在执法时应无后顾之忧。(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监警会选项

然而,作为制度内的法定机构,本可作监察警队,即使特首再加人到会内,为何市民大众没有考虑、甚至抗拒、不相信监警会?监警会公信力不足有两大成因。

一、监警会制度上存有缺陷。在现行的两层架构下,监警会虽则名为负责观察警队,实则只负责审核投诉警察课提交的报告,监警会并不拥有调查权。委员只可以跟据投诉警察课调查后撰写的报告,判断是否接纳该报告。若果监警会不接纳报告,也只可要求警方重新调查,但监警会没有权力作出调查,严重限制监察力,在十年间,只有约3%至4%个案获证明属实,其他则不了了之。至于投诉警察课同属警队,现时警队形象缺乏公信力,拖累市民对投诉警察课的观感。所以,制度上的缺陷使监警会只能“观察”警队,亦不能确保投诉警察课工作的认受性。

二、监警会人选缺乏认受性。监警会全部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若市民认为委员的政治取态出现明显偏颇,亦容易因部分委员怀疑偏颇警方而产生质疑,也会影响市民对监警会的形象。而市民对监警会的信心长期处于低水平,政府有必要正视此问题。

监警会新成员余黎青萍和林定国出席商台节目《政经星期六》,余黎青萍(中)指现时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是不可行及不适时。(高仲明摄)

以扩大监警会权力和人选增加公信力

笔者认为,政府应“转危为机”,大刀阔斧改革监警会,扩大职权,给予主动调查权;另一方面透过民意代表或其他方法,增加委员认受性,不但可调查警方在是次风波中的不当处理手法,亦可以重新建立监警会公信力,从而改善警队形象。

短期内,政府应扩大监警会的职能,给予法律约束力,当不接纳由投诉警察课的报告时可主动调查外,更可因应社会重大利益而主动作出调查,追究相关警员。前者弥补现时制度的缺陷,后者则可减省投诉警察课的行政时间,尽快处理警方影响社会重大利益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职守、滥用武力等,于重大的社会或政治事件前维护警队专业的形象。

8月12日,网民发起“警察还眼”百万人塞爆机场。(余俊亮摄)

在长期而言,行政长官在人选上应把能力、市民认受性等因素也放到考虑范围之中。民选代表固然可大大增加市民认受性,但亦容易因其政治取态而影响对警方的判断,因此政府更应该邀请有公信力人士,海外专家,例如退休法官、资深大律师等作领导及委员;同时监警会也应善用调查权,适当时主动开展调查,加强市民信心。

总括而言,是次风波突显出监察警方机制的不足。警队是专业的执法机构,但只有一个完善的监察机制作为前提下,市民才会信任警队执法,信任执法时的“专业”判断,而不是所谓“前线警员也有情绪”、也不是“视数百个手持铁通的白衣人为非危险人士”、更不是“拘捕先于人命”的判断。政府应改革整个监警制度,扩大监警会的权力,查出是“上级命令”或是“个人意志”而出现的不当行为,再追究专业失当的警员。否则,当你只以最严重罪名控告示威者的同时,放过执法手段不当的警员,警队的专业形象将会无法挽回,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裂痕会越来越深,亦无法令人信服香港是个“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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