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冷静期立法“冷静”足廿年:又一个议而不决施政闹剧
政府早前推出针对美容及健身业的法定冷静期咨询,咨询期已于上月完结。由于建议触动业界利益,美容业界在月初(5月5日)举行“诉苦大会”,表示逾九成业界人士反对冷静期立法,甚至有半数人表示不排除选择结业应对。一般市民看在眼里,或许会觉得荒谬可笑:正因为部分行业服务质素良莠不齐,多年来所谓业界自律毫无作用,因恶劣销售行为引致的事件禁之不绝,冷静期立法更显必要。
不过讽刺的是,政府过往面对这类业界反对声音,最后经常都让步、让步、再让步收场。单论冷静期立法,由九十年代末争论到今日,前前后后近二十年,进展极慢之余,立场亦大幅退让,由最初适用于各行各业,演变到现方案只规限美容健身。对于稍后政府可能提出的立法建议,以至立法后的状况,实在不能抱太大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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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销售难搜证 消费者申诉无门
现今社会,即使消费者比以往更易得到消费品资讯,但商户往往是在交易中占优的一方,因他们掌握更多资讯,也主导服务提供的过程。即使发生不良销售行为如误导、威吓,由于交易往往在密闭空间进行,搜证极为困难,控告不易,消费者申诉无门。有个别不良商人,更会针对老人、智障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士,以不良销售手法诈财,多年来禁之不绝。
设立强制冷静期,可让消费者在不须提供理由下,重新思考交易决定,亦防止商户刻意刁难避开退款。在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地,都有类似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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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2010年提冷静期 商界反对下触礁收场
早在九十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香港社会已有冷静期立法的相关讨论,因为当时地产、保险等行业时有出现不良销售手法,往后数年,关于美容、健身、电讯、时光共享旅游服务等投诉也开始增多。不过当时针对不良销售手法的政策较零碎,只能靠消费者委员会与个别业界达成协议,鼓励他们自律规管,但往往成效不彰。
消委会于2008年发表报告,建议制订综合法例,管制及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在2010年5月,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打击不良营商手法,期间提到强制冷静期是未来其中一个修例方向,并向公众咨询。
咨询报告于2011年初出炉,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在报告内“建议货品及/或服务提供的消费合约如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则须包括七天冷静期条款”,即行业不限,以合约期为限。不过该建议后来遭到商界强烈反弹,商会纷纷表示法例会导致成本增加、结业风潮云云,最终政府在2012年2月刊宪的法案,已抽起冷静期的建议。
于是老问题一直存在,近年有关不良销售手法的投诉没完没了,手段亦日益令人发指,如扣起事主的信用卡身份证、派职员车轮式疲劳轰炸、用武力禁止其离开、押受害人向财务公司借贷等。基于现存法例的不足,即使发生这些事件,消费者往往申诉无门,即使向消委会投诉,如果涉事商户拒绝配合调查和退款,消委会亦无可奈何,最多能点名谴责。但点名谴责作用只在一时,商户只需换个牌头,又可继续经营。
现方案属“超级让步”版
消委会于去年4月发表冷静期研究报告,建议涵盖500元以上及6个月以上合约,适用范围包括美容、健身、时光共享、遥距及非应邀合约。这继续引来业界反弹,不满“被标签为奸商”、冷静期会引来“顾客玩嘢”云云。
最后,政府于今年1月推出的冷静期咨询,内容只包含美容及健身两个行业。政府建议的细节也被批软弱无力,例如预缴3,000元或以上的合约才在规管范围,金额被指门槛过高,亦给予空间不良商人分拆合约规避的空间;另外咨询文件建议,美容范畴当中只提供美甲、按摩、改善脱发的服务,以及没有设置运动器械的场所的健身服务都可获得豁免,自削规管范围,也随时自制漏洞。
咨询期已于上月完结,正等待政府整合意见并拿上立法会。但观乎政府过去十年对商界的和稀泥态度,大家都很难期望政府会在刊宪的法案中,扩大原先的规管范围。反而,市民更怕的是政府又因为“意见纷纭”、“没有共识”而一缩再缩,甚至拖到不了了之。
不止冷静期,政府过往处理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法例时,面对既得利益者反对,最终都是让步或拖拉收场。单论美容行业,美容疗程导致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DR美容导致1死3伤的事故引起社会关注,政府事后尝试加强美容疗程监管。但多年来,美容业界与医学界吵来吵去,政府两边都不敢开罪,结果到今日都没有具体措施出台。
一个业界都摆不平 如何服众?
其实某程度上,商界自身也受这些不良销售手法影响,因为业界声誉受损,市民深怕被“劫”,很可能直接拒绝光顾,倒头来还是影响生意,变成劣币驱逐良币。市民并非刻意针对商界,但既然靠业界自律成效不彰,就必须用强制措施禁止,揪出害群之马,要是为了一己私利反对管制,那就等同纵容。
利用欺骗、威吓手段引人签高额合约,足以毁人一生,一宗都嫌多,任何政府都不应该容许这种事件发生。但政府多年来未能因应强烈的公众诉求,大刀阔斧严打这些行为,似乎并未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
或许再进一步想:当政府连一个美容业界都无法摆平,我们又怎能期望这些官员,带领市民走出地产霸权、医疗霸权,以至处理其他涉及民生利益的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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