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同志QT案胜诉 对未来争取同性配偶平权有何帮助?

撰文: 李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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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女同志QT因未能以配偶身份随伴侣来港,从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终胜诉。除本案外,入境处高级事务主任梁镇罡,亦有就其同性伴侣未能享公务员伴侣福利,及未能合并评税而提司法覆核。两案虽同样涉同性婚姻,但一胜、一负。两案就争议焦点上各有不同,但终院今在QT案,强调处理这些问题需就每个事件作单独审视,这会否对梁案,或以后争取同性配偶平权有所帮助,仍需拭目以待。

英女同志QT经7年讼诉终获胜诉。(资料图片)

QT案无挑战“一夫一妻”制

QT案与入境主任梁镇罡案件本质上有点不同,QT案由始至终,都强调不会挑战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为她所争议的,是她与其伴侣SS已在她们的老家英国,获当地政府承认她们是合法配偶关系,并能享有配偶的权利。而SS因工作而来港,QT却不能视作SS配偶随她而来。

同性配偶有婚姻契约

QT指出,她与配偶SS并不是没有任何婚姻契约的同居情侣,而是得其国家认可的合法配偶,港府不应因她们不是异性恋而歧视她们;至于政府以不接受同性婚姻为由而拒绝她们,亦属不合理,因为香港法例不容许人重婚,但对于一些来自容许一夫多妻国家的家庭,却容许丈夫带一名妻子来港,这又是否“走后门”地认同了重婚。故认为入境处在处理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存在歧视。

与吸纳海外人才政策有抵触

而入境处的决定,与其主张吸纳海外人才的政策有抵触,因为有才能的人,不一定都是异性恋者,若因他们是同性婚姻,来港未能带配偶同来,或会影响他们的意欲。

故在QT的案件中,从来未有直接挑战到香港政府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是针对入境处对不同的婚姻,有著不同的对待,入境处所据理据未能成立。

入境主任梁镇罡(右)案件所争议论点与“QT”案的论点并不尽相同。(资料图片)

入境主任案无法回避配偶定义

然而,在入境主任梁镇罡的案件,争议却在梁的伴侣是否可享与异性配偶相同的福利,争议过程中,难以回避法律上对配偶的定义。案件在原审时,法官以税务条例有列明,只有一夫一妻的异性夫妻,才享合并评税的权利,当中并无指同性配偶可享这福利,梁就与伴侣合并评税的申请,原审至上诉均败诉。

但就公务员福利的问题上,并非如《税务条例》有详述配偶的定义,原审法官认为这便不涉同性婚姻在港是否合法,只是关乎政府会否接受海外注册的合法婚姻,他又认为,这不会破坏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

不认同“核心权利”看法

惟上诉庭却推翻原审就公务员福利的裁决,上诉庭认为,《基本法》中对婚姻的保护,只限于异性婚姻,若容许同性与异性伴侣均可享相同待遇,即有如“走后门”,变相认同同性婚姻。故推翻原审在这方面的判决。

终审法院就QT案的裁决中,一再重申,案件并未论及香港法律上是否接受同性婚姻。但对于上诉庭在梁案中提到的“核心权利”概念,却不甚赞同。

待遇有差异应经论证作裁决

终院指,上诉庭提到的“核心权利”,即如离婚、领养及继承权等,是为了巩固和捍卫本港的异性婚姻制度,又认为QT案中,因不涉这样的权利,故单就入境处的决定,认为涉歧视,而裁QT上诉时胜诉。

终院法官却不大同意上诉庭这样的分析,并认为任何有差别的待遇,或对群体有不利,都需要经论证而作出裁决,而不是流于循环式对答,如问:为何我不能如其他已婚人士受到相同的待遇;答:因为你没有结婚,你想要的福利,是已婚者才享有的。

应审视福利或政策是否公平和合理

终院认为,这样的循环式的对答,只会成徒劳的辩论,然而真正应该思考的,应是甚么样的福利,只有已婚者能享有,但当中又是否公平和合理呢?终院认为对于这些问题,须看每一个问题作审视,并看理据是否充份才能定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