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不服同性伴侣未享配偶福利 司法覆核胜诉
在新西兰与同性伴侣合法结婚的男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不满公务员事务局和税务局拒绝让他更改婚姻状况为已婚,令他与伴侣不能享有已婚公务员的福利及税务优惠,他为此申请司法覆核挑战政府的决定,高院法官将于今午颁下书面裁决,裁定申请人就公务员同性配偶福利的司法覆核胜诉,并下令有关决定延至9月1日生效,但对税务局则败诉。
申请人梁镇罡,于2002年加入入境事务处,现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05年认识从事航空业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并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
高院判词指,公务员事务局一方理据因为香港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即使申请人与配偶在新西兰合法结婚,香港亦不会承认,所以公务员事务局应遵从香港婚姻法,否则便是“走后门”等于同性婚姻,为了不破坏婚姻制度和完整,所以视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并拒绝批准申请人配偶可享公务员配偶福利。
对于法庭今日确立同性婚姻配偶福利,我和我的家人感到鼓舞;当我们展开诉讼时,我们不是要求特别待遇,只是要求公平及有尊严的对待,我们认为法庭今日判决确立及矫正原则性不公平。
申请人希望政府检讨消除性取向歧视
梁在律师楼代他所发的新闻稿上说,他们期待政府尽快执行法庭命令,亦希望政府检讨消除性取向歧视的政策,使巿民毋须再为此事寻求司法覆核,而感受压力,花费金钱、受时间煎熬,法庭命令促使政府对所有人如我们一样享有尊严、公平及平等;并感谢在各支持人士。
帝理律师行合伙人戴韵诗对裁决如申请人及其丈夫同感到雀跃,并认为就同性婚姻上迈进重要一步,并正与申请人及其配偶继续商讨判词,以决定会否就税局有关同性婚姻合并报税的理据提出上诉。
政府申请人的性取向而不接受其婚姻属歧视
法官周家明认为申请人因为其性取向,根本不会达成异性婚姻,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种间接歧视,并指政府一方没有看中问题征结,现时不是争论同性婚姻在港是否合法,而是在外国法律下合法结婚,政府是否承认其配偶地位。
所以即使在外国进行同性注册结婚,不存在任何不合法情况,在外国注册的同性婚姻,基本上不会破坏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或损害传统家庭制度,所以裁定公务员事务局一方败诉,申请人配偶应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并下令有关决定延至9月1日生效。
《税务条例》指明婚姻是一夫一妻
就税务局拒绝申请人与ADAMS作夫妇合并报税一事,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税务条例》已清楚列明,婚姻必须获香港法律承认,婚姻的丈夫为已婚男士、妻子为已婚女士,配偶即丈夫及妻子,所以税务局认为申请人同性婚姻不是婚姻,是正确决定,故驳回申请人的理据。
梁于婚于婚后曾按照《公务员事务规则》向公务员事务局申报更改婚姻状况;惟局方就回复指,据《婚姻条例》对婚姻的定义,只包括一男一女的结合,故不会承认其婚姻关系。梁及其男性伴侣因此不能获得已婚公务员及其配偶的福利,当中包括医疗福利。
此外,梁于婚后向税务局申报他们的婚姻关系,最初没遇到问题,但当他们于今年选择共同报税,却遭拒绝申请。
同性伴侣不享有夫妻同报税权利
在审讯时申请人指,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务局不接纳其同性婚姻状况,拒绝向他提供已婚公务员及其配偶福利及津贴,以及夫妻共同报税权利,已构成歧视,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代表政府律师却称,根据本地婚姻条例,同性婚姻不合法,即使两人在外地合法结婚,但在香港都不认可。
案件编号:HCAL 25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