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判辞解读】入境主任争配偶两福利均败北 因一个概念

撰文: 朱幼丽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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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倾向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早前不满其同性伴侣不能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二人亦不能像普通夫妻般合并评税,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他并在公务员配偶福利上小胜一仗。惟上诉庭今下判决,推翻原审裁决,裁定入境主任的两项挑战,均抵触香港法律上对传统“婚姻”的定义,而法庭认为须维持在“一夫一妻”的观念,故入境主任的两项原有申请,均不能成立。

入境主任梁镇罡(右)司法覆核其同性配偶无法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公务员事务局上诉得直,张举能是上诉的法官之一。(资料图片)

申请人梁镇罡,答辩方为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务局。

梁于2002年任职入境事务处,现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05年认识从事航空业的英籍男子Scott Paul Adams,二人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梁于2015年申请司法覆核,分别就其同性伴侣未能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及二人未能合并评税入禀。

申请人两项申请最后皆不果

高院去年裁定梁就公务员的配偶福利胜诉,但合并评税的申请则败诉,即梁的伴侣可享公务员配偶福利,但二人仍不能合并评说。

梁及政府均有提出上诉,上诉庭今裁定政府在公务员配偶福利的申请得直,而梁对税务局的上诉则维持原判。换言之,法庭原先裁定梁的配偶可享福利的裁决,最新裁定无效,而二人亦继续不能合并评说,即梁原先的两项申请均不果。

高院首度法官张举能指若准准同性配偶享福利,以后将对更多层面带来影响。(资料图片)

法律上的婚姻是针对异性婚姻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判词开宗明义指,婚姻理应受法律保障,而本港的婚姻只是针对异性婚姻,故本案处理的议题在于法律能如何,及怎样去保障婚姻的宪制地位。张官认为,《基本法》第37条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惟当中所指的婚姻只局限于异性婚姻,上诉人对此并不争议,故不认为这样是歧视同性婚姻。

张官又指,对于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来说,如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享有相同遇,岂不是“从后门”、变相认同同性婚姻,及削弱异性婚姻的独特地位。张官又认为,如果有人认为基本法对异性婚姻的诠释带有歧视,他/她应该直接挑战基本法对于婚姻的诠译和理解。

若批准可能影响更多层面

张官又指,若容许公务员的同性可享公务员福利,或会对其他类同的社会福利,如公共房屋、公共医疗、雇员津贴、退休福利和保险制度等带来影响,故当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个案时,不应只探讨其个人层面,亦应考虑社会上不同方面的情况。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认为是否接受同性婚姻应由社会决定。(资料图片)

是否接受同性婚姻应由社会决定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则指,之后不少有关同性伴侣的争拗,都着眼在他/她们得不到与异性夫妇的同等待遇,又指他/她们与异性婚姻的伴侣无异,但林官认为这争拗捉错了焦点,因为香港法律下,只承认异性婚姻。

林官又称,他并非无视社会对同性婚姻看法的转变,但谈到核心权利,认为应由社会整体人士去决定,而不是单以同性夫妇未能得到公平对待而入作出改变。

法官潘兆初指社会道德主要仍认为异性婚姻为唯一可接受的婚姻模式。(资料图片)

社会道德认为异性婚姻为唯一可接受模式

惟在评估配偶福利的权利上,潘官称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都只认同异性婚姻,而社会道德仍普遍接受异性婚姻为唯一可接受婚姻模式,故无论在社会或法律层面上,要考虑是否须要作出改变时,考虑要否保持原有的社会看法,便要占较重要的比重。

潘官又指,申请人因这法庭决定而不好受,或是认为不被接纳,然而在权衡轻重下,认为法庭仍会倾向保持原有对婚姻的看法,即“一夫一妻”的概念。

社会观念改变法庭看法或也会不同

但潘官亦指,社会对婚姻的看法可能会在未来有所改变,亦可能愈来接受同性婚姻,若这情况出现时,法庭在梁这次申请的两个问题,亦可能会有不同的分析和看法。

案件编号: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