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同志案.判辞解读】每案应独立审视 QT因性取向受不同对待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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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女同志QT 与同性恋人SS 在伦敦透过民事结合注册为同性伴侣,惟SS获准来港工作后,QT却被拒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终审法院今(4日)下终极裁决,判入境处败诉,即QT可以凭其配偶身份,随同性伴侣来港。终院法官在判辞中强调,本案争议重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若存在不公,便不能成立,又强调每件事件,都要作独立审视。

QT的律师韦智达称QT及其伴侣虽未有到庭,但她们仍难掩对裁决结果感兴奋。(梁芷君摄)

QT未争议本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出,本案两个争议点在于QT是否受到歧视。若然有,该歧视是否有理据;另外值得留意的是,QT并不争议本港法律只承认一男一女结婚的事实。

不认同应视异性婚姻及民事伴侣有不同

对于本案的争议点,入境处处长在聆讯时指出,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结合的配偶有明显的差异,故此在民事伴侣结合而来的受养人,并不获同等待遇是合理的。惟终院并不认同处长的说法,终院认为有关论据是循环论证,就如当法庭问:“为何QT待遇比一个已婚的人差?”处长只表示:“因为她没有结婚。”终院认为,这种循环论证并没有解释力,故终院拒绝接受。

另外,终院又指,处方认为民事伴侣及异性婚姻有明显不同。终院并不认同看法,因为两者在英国都是法律认可的,故不认为应把两者视为不同。

认为每案应独立审视

对于上诉庭处理本案上诉时曾指出“异性婚姻拥有特定的核心权利及义务”,而基于这种独有的核心权利及义务而造成的差别待遇,并不能视为歧视。终院批评上诉庭这样的看法不应被采纳,因为这推论亦属循环论证,而且“核心”的定义亦没有客观的标准。

终院认为正确的做法应为每件事件独立地审视,查看有关的差别待遇是否有理据。

QT伴侣获签证与性取向无关

终院引述入境处一方指,对于受养人政策,处方有两个目的,分别是吸引外来人才,和保持严谨的入境控制。在本案中,获工作签证的保证人,是因为获处方认可其才干,才会获发签证,与其性取向并无关系。故处方以性取向为由,拒向其受养的民事伴侣发签证,并不合符政策目的。终院续指,处方亦不可能以行政方便为由,拒向QT发证,因为QT和SS亦可如异性婚姻的夫妻般交出民事伴侣证书。

终院认为,QT所受到有差别待遇,并没有理据可言,故裁定处方不应以不同方式对待QT,一致地裁定入境处败诉。

案件编号:FACV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