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败诉】陈倡港独不乎参选资格 官裁定选举主任有权DQ

撰文: 伍凯莹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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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风波令6名议员丧失立法会议席,更多人在参选前已被筛走,先有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因宣扬港独不能“入闸”,最近又有香港众志的周庭因提倡“民主自决”被拒参选。陈浩天不满选举主任越权,前年向高院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法庭覆核裁决,案件去年5月聆讯,事隔9个多月,法官区庆祥今午(13日)颁下书面裁决,驳回陈的选举呈请,陈并须支付讼费。

陈浩天被指曾公开表示想用立法会资源宣扬港独。(资料图片)

选举主任有权参考表格以外资料

法官认为,在香港法例下,选举主任的权力,并不只限于参看参选人的申请表格,他们亦有权裁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乎合要求,故认为选举主任是有权参看其他资料,以决定陈在提名时是否乎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条件,但强调选举主任虽有这个权力,也须有明确证据,并让参选人有辩解机会,才能拒绝他人参选。

至于要求参选人签下确认书,法官认为此举只是选举主任收集资料的方法之一,该声明并非法定必须签署文件,而事实上,亦有参选人没有签下确认书亦能成功“入闸”,故认为要求参选人签确认书并未对本案有关键性影响。

指陈连串行为未乎合条件

法官又指,人大在2016年11月就《基本法》104条释法时,已提及拥护《基本法》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局的要求和条件,当中有指拥护《基本法》和接受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份,是议员就职基本条件,提倡港独明显违反一国两制。而陈不但有发表港独言论,又拒签确认书,并拒回应选举主任提问,认为这些行径已显示他未能合乎条件,故认为选举主任有权拒绝他参选。

政府发声明重申“港独”不乎《基本法》

政府下午发表声明称欢迎原讼法庭裁决,包括确认选举主任可根据《立法会条例》在立法会选举中有权就参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同时亦重申,“港独”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众志常委周庭早前被选举主任DQ,缘尽今届立法会补选。(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陈被指宣扬港独被取消参选资格

2016年立法会选举,选管会增设“确认书”制度,候选人须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陈浩天当年7月18日正式参选,但在递交表格后一星期,选举主任指陈未有签署申请表内的确认书,之后又呈上多达8页剪报,指他在社交媒体公开宣扬港独,最终取消其参选资格。陈不满选举主任越权筛选,向高院提出选举呈请。

力陈签确认书非宪法要求

其代表律师庭上指,签署确认书不是宪法要求,政府以此筛走候选人,有损选举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另外,选举主任的职责只是公式化地确认候选人符合参选要求,例如填好表格、签署、缴付选举按金等,法例没有要求选举主任主动调查候选人是否真心拥护《基本法》。本案中,选举主任却审查陈的社交媒体,查问他对港独的立场,已超越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侵犯了陈的参选权和表达自由。

只提倡议改变

律师称陈所属的民族党并非倡议分裂国家,只是提出一个议题,让公众讨论未来的变革,陈本人提倡改变,不等于不真诚拥护《基本法》。法官主动问及人大就梁游宣誓案释法,释法是否适用于今次的选举呈请。陈的律师认为释法只是针对宣誓就职的议员,与本案探讨的选举程序无关。

周庭提自决上月同被拒“入闸”

除了陈浩天,前年亦有另外5人因政治主张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包括本土民主前线的梁天琦、沙田区议员陈国强、民进党杨继昌、香港归英运动召集人赖绮雯及外号“中出洋子”的钟铭麟。选举主任今年更进一步将“民主自决”视为筛走对象,代表香港众志出战港岛区补选的周庭,上月亦被取消参选资格。

案件编号: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