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加设确认书 陈浩天指政府为筛走候选人 求法庭定断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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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选管会突然规定参选人必须签署拥护《基本法》的确认书,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拒签,被指提倡港独,遭拒绝参选。他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主任禠夺参选权的决定,若成功或会触发重选。高院(9日)今开庭审理选举呈请案,代表陈浩天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称,签署确认书不是宪法要求,选举主任越职越权质疑陈浩天的参选资格,政府以此筛走候选人,有损选举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陈浩天不服政府在立法会选举时突加设确认书。(伍凯莹摄)

选举呈请人陈浩天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大律师石书铭及大律师马亚山代表,政府一方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和大律师陈乐信代表。

选举主任无权探究候选人背后动机

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陈词指,选举主任的职责只是公式化地确认候选人符合参选要求,例如填好表格、签署、缴付选举按金等,而确认书不是宪法规定的文件,候选人只需填好参选表格,就符合资格。选举主任无权去询问和探究候选人填表参选时是否真心诚意,背后有甚么隐藏的动机。

参考参选人过往行为属越权

选举主任更加无权在不知会陈浩天的情况下咨询律政司意见,凭陈浩天的政治联系、以前做过的事、讲过的话,来事先推论他不符合《基本法》,从而剥削他的参选权,因此选举主任的做法越职越权,政府若借此筛走候选人,有损选举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李志喜亦称拥护《基本法》不等于相信每一条法律都是好法律,不等于不可以推动改变革新。

参选表格已有拥护《基本法》声明

李志喜称选举主任的职责并非为候选人制造麻烦,令他们参选前遇到更多障碍;相反,选举主任是协助参选人,帮助他们符合法定要求。再者,候选人在填写参选表格时,已经要签一份拥护《基本法》的声明,而法例规定若作出虚假声明可被判监6个月,刑责变相反映了声明的严肃性,陈浩天当日递表时已签署声明,若果日后他违背声明内容,自然会有法律责任。

选举主任声称要咨询律政司意见,但并没知会陈浩天有关法律意见所涉及的范畴,并托词因法律专业保密原则拒绝披露,不给陈浩天解释的机会,有欠透明度。

陈浩天被指在社交媒体推动港独

陈浩天于入禀状透露,去年7月18日递过参选表格后一星期,他收到选举主任的回复,先指他未有签署确认书,再呈上多达8页剪报,指他于社交媒体等公众领域主张推动香港独立。选举主任声称要咨询律政司意见,但并没支会陈浩天有关法律意见所涉及的范畴。选举主任再问陈浩天:“你是否承认,即使你在参选表格表明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依然会推动香港独立。”

陈浩天其后回复,基于《基本法》确认每人政治立场自由,质疑对方无权作出有关询问及判断。最终在7月30日,陈浩天收到选管会回复,指征询律政司后,裁定陈浩天言论违反《基本法》,拒绝他参选。

案件编号: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