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就确认书提选举呈请案 法官质疑人大释法是否适用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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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选管会突然规定参选人必须签署拥护《基本法》的确认书,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拒签,后被指提倡港独,选举主任拒让他参选。他因而提出选举呈请,案件今在高等法院聆讯时,法官突问人大就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司法覆核案时释法,在本案是否合用,陈的律师即指释法在本案中不具约束力。

陈浩天不服被取消参选资格而申请选举呈请。(资料图片/伍凯莹摄)

法官区庆祥在聆讯途中突问到,人大早前就梁游二人的宣誓风波案期间释法,他关注到释法是否适用于今次的选举呈请。代表陈浩天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表示释法与本案无关,因为人大只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该条文主要针对宣誓就任议员,而今次选举呈请,主要牵涉《立法会条例》关于选举程序的条文,释法内容理应对本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律师:香港民族党只是倡议一个议题

李志喜又指,申请人陈浩天提倡改变,不等于不真诚拥护《基本法》,李说:“50年不变,50年后谁知道?”事实上香港即将回归20周年,仍未落实的普选在社会争议声不断。陈浩天一方解释,香港民族党并非倡议分裂国家,只是提出一个议题,让公众讨论未来的变革。

李志喜继续补充,即使一个人误解了《基本法》某些内容,只要他真诚地相信,仍可视为拥护《基本法》,情况就如政府官员若果误解了《基本法》某些关于福利的条文,直至法庭澄清才发现出错,难道可以说那些政府官员不真诚拥护《基本法》吗?

陈浩天不满被取消资格提选举呈请

陈浩天去年7月18日参选去年的立法会议员选举,惟他递表格后一星期,选举主任指他未有签署申请表内的确认书,之后又指他于社交媒体等公众领域主张推动香港独立,最后取消其参选资格。陈不服选举主任决定,因而提出选举呈请。

案件明天续审。

案件编号: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