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不满被拒参选立法会案 指选举主任未审先判 官押后裁决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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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党陈浩天去年有意参选立法会选举,却被选举主任质疑他宣扬港独,非真诚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拒绝他参选,陈不服提出选举呈请,案件经3日聆讯今(11日)审结,法官押后颁下书面裁决。陈浩天一方重申选举主任不应未审先判,单凭陈过去的言论断定他的声明不真诚,选举主任亦参考了过多准确性存疑的新闻资料。
今日续审由政府一方继续陈词,资深大律师余若海称声明是否真诚,并非只看声明本身,而是参选人签署声明时的背景脉络和目的,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要求参选人庄严真诚。
陈浩天的律师指,选举主任否决他的参选资格时,参考了过多未必准确和不相关的新闻资料,如果法庭有需要回顾那些资料,应该着墨于陈浩天呈递给法庭的誓章和他公开录影的言论,而非传媒报道。再者,选举主任不应未审先判(pre-judgment),单凭陈过去的言论断定他的声明不真诚,事实上陈在签署声明后没有做出违反声明内容的事。
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重申,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不应有追溯效力和引申到本案的约束力,因为陈浩天被拒参选是远在释法之前的事。法官区庆祥提醒她释法的追溯效力是远至1997年的。李志喜则反驳这是违反《普通法》原则的。
区官指示申请人整理好法庭应该和不应该参考的文件和新闻资料,下周三将列表呈交法庭。区官将押后书面裁决。
案件编号: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