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被拒参选案 政府指陈公然宣扬港独 不可能维护《基本法》
香港民族党陈浩天,去年想参选立法会选举时未有签下确认书,之后被指提倡港独遭拒选,陈不服选举主任决定提选举呈请,案件今(10日)在高院续审,代表政府律师引述陈过去宣扬港独及废除《基本法》言论,包括他陈公开承认参选时签署拥护《基本法》的声明只是“政治操作”,指陈不能一方面宣扬港独,一方面又真诚拥护以“一国两制”为本的《基本法》,指陈的说法本已自相矛盾。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词时指,陈浩天自称已填好参选表格和签署拥护《基本法》的声明,选举主任无权猜测和质疑他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因为若他作出虚假失实的声明,即使当选都会面对被取消资格、刑责等后果。
余若海反驳,指这种说法岂非鼓励其他人,只要事后愿意负上法律责任,签署声明时就可以说谎?
律师指陈说法自相矛盾
陈浩天曾在去年3月香港民族党的记者会中,宣称民族党致力“建立独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国”,并“废除未经港人授权的基本法”,以协助香港人脱离中共殖民暴政。陈浩天亦曾承认,参选时签署拥护《基本法》的声明只是“政治操作”。
余若海称,陈不可能一方面宣扬港独,一方面又真诚拥护《基本法》,因为“一国两制”和“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份”是《基本法》的核心,陈的说法自相矛盾。
陈曾公开称要用立法会资源宣扬港独
《立法会条例》规定参选人要签声明拥护《基本法》,就是为了彰显这是庄严的声明,不能接受陈浩天视声明为一纸文件,只是一种“政治操作”。陈浩天的情况,与被司法覆核剥夺议员资格的梁游二人相似。
而且,陈浩天亦曾公开声言参选是为了进入体制,用立法会的资源和平台去宣扬他自己的港独主张。政府一方认为选举主任不只是处理文书和行政,亦有权不接纳参选人的申请,并在不信服参选人真诚作出声明时要求对方提供更多资料。若果选举主任明知陈的声明不真实,仍然继续处理他的参选申请,这才是违反一般常理。
释法条文能用于立法会参选人
本案中陈浩天是否拥护《基本法》这一争议十分重要,人大早前已就《基本法》104条释法,内容不仅限于宣誓的当选立法会议员,亦应适用于立法会选举参选人。
案件明续审。
案件编号: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