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汉高院参观举机拍片 称没看到不准拍摄标志 罚2千手机充公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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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汉来港参观并到高等法院,他声称随机走入口岸爆炸案的审讯,并公然举机拍片及拍照被捕,被控一项禁止在法庭内摄影等罪,案件今(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提讯,被告承认控罪,并称他因为没有看到法庭外有“不准摄影”的标志而犯案,法官判他罚款港币2000元,涉案手提电话被充公。
被告陈克利(68岁,无业)被控一项禁止在法庭内摄影等罪,案发于2024年10月14日,在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5楼7号庭内在法庭内拍摄或企图拍摄任何照片。
被告在法旁听时举机拍摄
事发于上月,被告在高等法院正进行有关口岸爆炸品案的审讯,他在公众人士旁听席举起电话拍摄影片和五张照片,随即被保安人员阻止并带离法庭,同日下午四时,他被警方逮捕。
求情称非常欣赏香港司法制度
被告求情时解释,他之所以会用电话拍照,是因为:“来得晚了没有看到门口的提示字句。”他说非常欣赏香港专业的司法制度,加上语言障碍,当天只是跟随其他公众人士随机进入法庭。
案件编号:ESCC268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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