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华涉性侵智障女院友 事主受创康复无期 张及康桥须赔119万
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被指于2014年在院舍内性侵中度智障女院友被捕,但因女院友无法出庭作供获撤罪。女院友家人其后向张及康桥之家民事索偿134万,案件去年7月进行聆讯,事主母亲庭上怒斥张是“害人虫”,指女儿被性侵后出现失禁、撞头等行为;张则表示事主“出哂名难照顾”,又称当日知悉其母会到访,若要非礼也不会选在当时犯案。惟警方却在张的办公室找到沾有事主基因的纸巾,且有张的精液。
区院法官黄若峰今(25日)颁下判辞,认为女院友确曾受过创伤,裁定代女院友胜诉,又因女院友康复无期,终生要接受治疗且需全天候照顾,下令张及康桥之家需赔119万,张须付七成赔偿,即约83.6万元。
原告(下称:事主)由其母亲代为入禀;3名被告依次是张健华、康桥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团有限公司。智友在审讯过程中,已与原告方达成和解。
事主智商与小童相若
被告方争议事主证供可呈堂性,包括案发后她与康桥之家保健员的对话、与心理医生的录影会面,以及她向其母亲的谈话内容。黄官指事主智商与6至9岁小童相若,观乎她与心理医生及保健员的片段,事主行为犹如小孩,表达有些困难,她亦是在保健员及心理医生“诱导”下给予证供,例如保健员曾直接问她有否被张摸胸,因此不会接纳该两则片段。
向母陈述与纸巾科学鉴证吻合
至于事主案发后向母亲的陈述,黄官认为二人对话简单直接,过程中母亲没有任何“诱导”,事主当时说:“张生拎咗条嘢出嚟喺度整”及“整屙尿𠮶度”,与院友录影的短片相符,亦吻合科学鉴证报告结论,指向办公室垃圾桶内染有张及事主DNA的纸巾,故此接纳这些陈述。
报告结论认为事主曾经历创伤
被告又争议事主精神科医生报告,指该报告基于事主母亲的陈述撰写,认为报告已假定性侵事件属实。不过黄官认为重点在于报告结论,指向事主若非曾经历创伤性事件包括性侵,不可能会有创伤后遗症及精神分裂,被告方从没指出事主当时遇过其他创伤性事件。
张要事主入房无理由要关门
相反,黄官认为张并非诚实可靠的证人,即使接纳张因想告诫事主不要再掟物品而叫事主入房,也没有理由要关上房门,及不安排其他员工在场。此外,张在首份书面供词从没提过房内发生的事,第二份供词也只是草草带过,黄官指看不到张有何合理原因不在最早机会厘清事件。
张的辩解匪夷所思十分可笑
黄官续指张在庭上的解释,亦与院友的录影片段不相符;另张称当时因与智友其他股东有纠纷而被院舍司机诬陷,也是极为牵强。张又辩称办公室内沾有事主DNA的纸巾,是因事主吐痰、打喷嚏、吐口水等造成,黄官反驳指报告检验的是精液,直言张的说法匪夷所思,十分可笑。黄官因此裁定张的确曾经性侵事主,案发时并曾拿出下体触碰事主私处,及后亦曾射精。
康桥之家明显违管托责任
至于康桥之家的律师指,康桥将院舍营运责任委托于当时仍未注册社工的张,不知道会有性侵风险,亦因成本问题没有安装闭路电视,故此没有违反管托责任。黄官认为康桥没监管张已会构成风险,尤其张的办公室位于女院友楼层,包括事主在内的女院友亦有智力障碍,而且办公室内没有闭路电视,其他员工难以监管;再者康桥之家大可使用其他成本较低的有效方法监管,例如规定若有女院友进入办公室,房门必须长开,并有男员工在场等,由此可见康桥之家明显违反管托责任。
事主需全天候看管及终身接受治疗
黄官再就赔偿金额作出分析,根据精神科诊断,事主案发后患创伤后遗症及精神分裂,相信日后难以治疗,即使持续接受精神科治疗,也只能防止情况恶化,不预期能康复至可以重投庇护工场工作的程度。她的言行混乱,并有暴力倾向,需要全天候看管及终身接受治疗。
张及康桥坚持争辩令事主家人重历不快
黄官认为事主是一名容易受害的人,张违反诚信的情况十分恶劣,又特别提到张及康桥坚持毫无争辩之处的抗辩理据,无疑令事主家人重新经历一段不愉快的回忆。考虑到事主案发后受伤程度,再计算原告索偿的“痛楚、痛苦及丧失生活乐趣的损失赔偿”、“加重损害赔偿”、“收入损失”等,裁定张及康桥须向原告赔偿119.47万,并从入禀当天起计算利息,兼付讼费。
张办公室内找到沾精液纸巾
案件去年7月审讯,庭上透露事主至今仍受创伤无法作供,但本案仍有多个强烈证据,包括警方曾在张的办公室垃圾桶内,找到一张沾有精液及被告体液的纸巾。
院友曾拍到事主在张办公室弯下身
事主母亲庭上供称,康桥其他院友曾拍到,女儿曾在张的办公室弯下身,后方则有一名白衣男子从后抱紧,该男子曾有扣裤头的动作。事后女儿食饭时哭泣,并忆述张当时脱裤后“拎条嘢出来整”。事主母亲怒斥张是“害人虫”,并称事主以往能写出家人名字,但现在会“濑屎濑尿”。
张指事主出名难照顾
张健华则自辩称,事主事主“出哂名难照顾”,曾在案发前约两周,因被母亲拒绝带回家,而将饭碗掟落街。事发当日,张得悉事主母亲会在到访,故叫她入房提醒她勿再把物品掟落街,但否认曾性侵她。
案件编号:DCPI 64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