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12港人指刑期执行时令囚禁期增 上诉庭今准二人即时获释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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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郑子豪和廖子文,先后因妨碍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弹材料两案被判囚,原审法官下令两案的刑期,总刑期为31个月。惟惩教署视他们就妨碍司法公正案已服刑完毕,已无法享有三分一的扣减,就藏爆炸品的判刑,即使获扣减三分一,真正服刑的总数仍有所增加。两人因而就藏汽油弹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诉,上诉庭今(19日)开庭审理,并即日裁定二人上诉得直,撤销原定刑期,改判他们可即时获释的刑期,判决理由将在6个月内颁布。

两名上诉人郑子豪(21岁)及廖子文(21岁),分别涉及“12港人”偷渡案和藏汽油弹案,两被就偷渡案被判囚10个月,藏汽油弹案,则分别判囚27及28个月,部份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31个月。

原审称判刑原意是两案总刑期31个月。根据《监狱规则》第69条,狱中行为良好可获减刑三分一,故实际刑期为约20个月,即两人应可于2022年9月获释。但惩教署表示,由于两人已服毕偷渡案的10个月刑期,无法执行“同期执行”的命令,故两人在藏汽油弹案的刑期,即使获三分一扣减,要到2023年4月才可获释。二人因此提出上诉,并于2022年11月获准保释。

两名上诉人郑子豪(左)及廖子文(右)获修订刑期后,准即时获释。(凌子淇摄)

原审官认为总刑期应为31个月

两名上诉人于2023年7月15日,因偷渡潜逃案被判入狱10个月,翌日再就制燃弹案判刑,法官游德康考虑到量刑整体性,准两案部份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为31个月。

惩教署称无法执行原审官命令

两日后,惩教署表示两人已就偷渡潜逃案服刑完毕,无法执行上述法庭命令。游官及后在判辞指,假如他一早知悉惩教署安排,会判处两人囚21个月,以达致两案总刑期为31个月,并建议两人提出上诉来修补这“判刑上的缺陷”。

郑子豪从事冷气技工并准备进修

上诉方主张法庭应改判刑期至16个月,便可符合原审判刑原意,即两案刑期为31个月,再计算良好行为减刑机制,即最少服刑刑期约为20个月。上诉方又指郑子豪现从事冷气管道技工,并计划日后进修,由获保释至今一直按条件往警署报到,已报到逾百次。

廖获副学士课程取录想继续升学

至于廖子文则在地盘工作,并已报考轻型货车牌照,积极重投社会,他同时亦就读应用教育文凭,并获浸会大学副学士课程有条件取录,廖若完成教育文凭,便可于今年9月开学。若按原审刑期计算,廖的刑期尚余34日,现阶段他努力工作及读书,希望可以靠自己能力过新生活,弥补过错不足,望法庭让他重新做人。

律政司认为上诉庭毋须作出纠正

律政司检控官罗天玮指,终院案例指出有关良好行为减刑机制的《监狱规则》第69条并无不公,又指原审原意便是要判处31个月,但实际执行判刑下无法执行,情况没有造成不公,毋须上诉庭纠正。即使廖获大学有条件取录,一旦需要再回监狱服刑34天,也不会影响入学。

原审官曾言若知安排会下调爆炸品案刑期

法官质疑上诉方并非挑战《监狱规则》第69条,而是认为刑期在实际执行时会对上诉人造成不公,有违原审希望判处31个月总刑期的原意;又指出当时原审曾在判刑后记表示,若他早知如此便会下调爆炸品案刑期至21个月,以达至31个月总刑期。

罗天玮最后表示,原审原意就是要判31个月,否则刑期明显过轻,并强调虽然律政司立场与法庭有些不同,但相信他们的陈词能够解释有关判刑机制的运作。

案件编号: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