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两被告就刑期提上诉 上诉庭押后待控辩提交进一步陈词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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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郑子豪和廖子文,先后因妨碍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弹材料两案被判囚,原审法官下令两案的刑期部份分期执行,总刑期为31个月。惟惩教署视他们就妨碍司法公正案已服刑完毕,无法执行部份分期执行的命令。两人就藏汽油弹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诉,上诉庭(19日)今审理。上诉方认为,该案刑期应减至16个月,以体现原审法官判刑的原意。上诉庭并把案件押后,让上诉方和律政司就法律争议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词。
两名上诉人为郑子豪和廖子文在内地被捕后,分别于2021年3月和2020年12月移交返港。两人于2022年7月15日,因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判监10个月。他们翌日因涉藏汽油弹材料,分别被判囚27和26个月,原审法官下令该案刑期和妨碍司法公正案,部份刑期分期执行,总刑期为31个月。
惩教署其后通知法庭,扣除还柙日数,两人在妨碍司法公正案判刑当日,被视为服刑完毕,因此无法执行法官同期执行的命令。原审法官在判辞的后记,若得知此事,会把两人藏汽油弹材料案的刑期调低至21个月,以达致两案总刑期为31个月,又指他们可提出上诉,来修补此判刑上的缺陷。两人现时就藏汽油弹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诉。
上诉方指基于公平原则,应减刑至16个月
上诉方今陈词时指,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应减刑至16个月,并解释原审裁法官的原意是两案总刑期31个月,同时根据《监狱规则》第69条,狱中行为良好可获减刑三分一,其实际刑期为约20个月。上诉方大指,若采取原审法官的建议,亦令会两人的实际刑期多出3个月。
律政司一方不争议原审法官的建议,并陈词指原审法官判刑时只讲及两案总刑期为31个月,未有表示其原意是实际刑期约20个月。律政司一方又指总刑期为31个月已属寛大,上诉方的说法是倒果为因。
案件编号:CACC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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