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廖子文获准保释候刑期上诉 官:或审期未到已服毕刑期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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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廖子文,早前承认妨碍司法公正及藏汽油弹等罪,被判囚31个月,但惩教署无法遵从同期执行的命令,变相令他服刑多6个月。廖不服汽油弹案刑期,早前在保释等候上诉遭拒后,日前向上诉庭申请保释获批。上诉庭今(25日)颁下判辞指,若上诉庭及时按照原审法官的原意改判,廖确实极有可能在正式上诉日期定下之前便该获得释放,因此决定批准其以2万港元保释等候上诉。
申请人廖子文(19岁),承认于2019年9月30日在湾仔一单位内藏汽油弹等,被判囚27月,他并承认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指他串谋他人保释期间潜逃,被判囚10个月,原审官准两罪部份刑期同期执行,廖最终只须服刑31个月。但惩教署今年7月称,扣除还押日数,廖已在潜逃判刑当日被视为服刑完毕,因此无法遵循原审官同期执行的命令。
依原审官计算廖今年9月或己刑满
判辞引述上诉方说法指,原审法官的原意为廖就妨碍司法公正案及藏汽油弹案的刑期合计不超过31个月,故认为上诉庭在此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要干预这个判刑原意。根据相关案例的计算方式,假设廖在两案中均可因狱中行为良好而获得三分一的刑期扣减,廖的最早获释日期是2022年9月20日,之后减去2019年被还押的4天,便理应为2022年9月16日。
上诉庭确有机会跟原审官原意判刑
上诉庭虽不认为行为良好而获刑期扣减适用于该妨碍司法公正案,但根据案例,上诉法庭确实可能按照原审法官的原意改判。若判决及时,廖亦确实可早至2022年12月27日获释,即代表他极有可能在正式上诉日期定下之前便该获得释放,上诉庭因而认为廖应该取得保释等候上诉。
案件编号:CACC 1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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