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执行|无意限疑犯持帐户和通讯器材 增不得妨碍调查罪
为了有效执行日后订立的《基本法》23条,政府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可延长疑涉违反23条嫌疑人拘留时间和收紧保释安排。不过,政府今日(6日)表明不会采纳禁止涉违法23条人持有任何帐户、限制转移或接收资产及限制管有或使用电子通讯器材的建议。不过,当局考虑增加建议的“不得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有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而作出妨害该项调查的行为,即属犯罪。
此外,政府也会考虑参考英国《2023 国家安全法》,赋权裁判官发出行动限制令,指示获保释人须遵从某些规定,例如居于指定地点等。
政府收到的意见中,有意见认为违犯国安法和23条的罪犯,应禁止他们聘请律师陪同下录取口供。不过,也有意见认为,疑犯应在免受监视的情况下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不允许被告见代表律师,会损害被告行使辩护的权利,有违法治精神。
此外,有建议当局参考英国《2023 国家安全法》,让警队较高级的警务人员向裁判官提出申请发出针对个人施加措施的命令,就获保释人指明以下规定:包括须在指明期间内,于指明地方居住;不得在指明期间内,进入指明地区或地方;不得在指明期间内,以任何方式 或透过任何人与指明人士联系。
但同时认为不应采纳以下措施,包括须遵从警员就其出行所作出的指示;未经许可不得持有任何帐户;限制相关个人转移或接收资产及或要求相关个人披露资产;限相关个人管有或使用电子通讯器材。
政府无意限制持有帐户及电子通讯器材
政府对此回应指,只要是能够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措施,并且符合香港实际情况,都会积极考虑。相关限制只会在合理、合法和必需的情况下施加于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就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会考虑规定必须 获得法庭批准才可以行使,也会考虑订明机制,让被捕人就被施加 的限制向法庭提出覆核申请。
不过,当局表明不会采纳对限制嫌疑人持有任何帐户、限制转移资产或管有电子通讯器材的限制。不过,政府称会考虑参考英国《2023 国家安全法》,赋权裁判官发出行动限制令,指示获保释人须遵从某些规定,例如获保释人须在指明期间内于指明地方居住,或获保释人不得在指明期间内进入指明地区。
至于有意见提出采用“吊销护照”等方式防止涉案人员潜逃、撤销涉违国安罪行逃犯的专业资格等,特区政府备悉上述意见及建议。
研赋权保安局长禁止任何人向逃犯提供资金
政府则回应备悉上述意见,强调当局的立法建议是订明可应对、打击、阻吓及防止潜逃行为,并促使潜逃人士回港接受执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并会在建议条例中明确界定促使潜逃人士回港的措施的适用范围,例如必须有法庭针对该潜逃人士发出的拘捕令,经过一段指明时间后,该人仍未落网;考虑赋权保安局局长,能对指明任何被控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潜逃超过 6 个月的人,施行适当的措施,其中一个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潜逃 人士提供资金或处理潜逃人士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