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煽动罪|引憎恨定义模糊 政府承认定罪元素不清冀厘清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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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天(6日)公布《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结果,针对煽动意图罪,有意见建议删除“引起香港特区或中国居民憎恨或敌意”,认为定罪元素模糊不清,担心被滥用作遏制表达意见自由,大律师公会早前亦建议收窄煽动罪至证明涉及煽动暴力。政府回应时承认,现时“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元素不清晰,导致产生法律争议,会透过23条立法工作,基于过往的实际经验,厘清或完善有关罪行元素。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2月28日完结。(潘耀升摄)

意见者忧煽动意图定义空泛 不能容纳反对声音

《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上月底结束,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今日(6 日)下午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咨询结果。针对煽动意图罪行,有意见认为,纯粹发表意见,与意图煽惑之间的分别并不清楚,亦有意见认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太空泛,不能容纳反对声音,甚至建议删除“引起香港特区或中国居民憎恨或敌意”,认为定罪元素模糊不清。

政府承认定罪元素不清冀厘清 涉勾结外力罪加一等

政府回应时承认,现时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元素有不清晰的地方,导致审讯时对罪行元素产生法律争议,会透过今次立法工作,并基于过往的实际经验,厘清或完善有关罪行元素。政府又考虑如干犯“煽动意图”相关罪行时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属罪加一等。

政府重申,煽动意图罪行不会影响正当的意见发表,例如就政府施政作出客观事实、合理和正当批评、指出问题、目的是为了提出改善意见,市民仍可指出政府的错误。

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30日)率领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宣布即日起展开23条立法咨询。(卢翊铭摄)

引起对“台独”憎恨可获豁免?政府没正面回应

另外,政府建议“煽动意图”定义涵盖“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方面,有意见认为“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一说有待商榷,从字面解读是禁止意图引起对“台独”份子或政权产生憎恨或敌意,建议政府在条文中明确剔除国家的任何分离主义及危害国家安全份子,包括但不限于“台独”份子。

政府回应中未有提及考虑豁免引起对“台独”份子或政权憎恨,但重申过去的经验显示,煽动引起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的行为,虽不一定同时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但放任这些煽动行为不理,日积月累的后果便是令大规模暴乱一发不可收拾。

警队。(香港警察Facebook)

法律界倡“煽惑离叛”罪仅涵盖纪律部队等相关人员

另外,有意见认为政府应扩大“煽惑叛变”罪的涵盖范围,至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组织或发动叛变的行为。政府回应指,考虑将“煽惑离叛”罪的罚则提高,并考虑就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煽惑中央驻港机构人员离叛及协助中国武装力量成员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的行为,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属罪加一等。

有法律界关注,将现行“煽惑离叛”罪扩阔至适用于煽惑公职人员的建议,认为政府可考虑只新增涵盖与香港驻军或纪律部队相关的人员,例如惩教署人员,亦有意见者提到:“一般公务员通常不会进行纪律部队般的宣誓,因此不应要求他们按相同的标准来遵守合法命令。”政府回应说,他们如被煽惑离叛,很有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有实际需要将有关人士纳入“煽惑离叛”罪所涵盖的人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