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域外效力|涵盖外国媒介或组织?政府:按罪行轻重厘定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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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6日)公布《基本法》第23条咨询结果,针对罪行域外效力,有意见认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有域外效力是相当普遍,可约束来自外国组织及媒介。政府回应时说,制定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不过鉴于罪行轻重不一,政府会考虑到罪行性质、对国家和香港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订定相称、合理的域外效力。
有意见支持订立域外效力 约束外国组织及媒介
根据政府公布的23条咨询结果,大部分人支持针对某些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有意见表示:“政府可据此控告外国境外发表反中乱港言论者”,又认为这可加强法律的适用范围及执法力度,甚至有团体认为可透过域外效力约束外国组织及媒介。
政府:按各情境厘定相称的域外效力范围
政府表示,就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制定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不过政府指,立法涉及的罪行轻重不一,涉及不同性质和情境,厘定域外效力时,会考虑到每项罪行的性质,对国家和香港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旨在处理国家安全威胁,以及不同的人士或组织可能在境外的行为。为确保每项罪类的效力范围与罪类性质相称,政府会逐项详细审视,厘定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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