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危害国安破坏活动|如涉勾结境外势力 政府研罪加一等

撰文: 黎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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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6日)公布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的公众咨询意见分析,针对建议增订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政府指部分回应支持增订此罪行,当中有意见认为若破坏公共交通系统,不止危害国安,更影响基本日常生活, 绝对有必要判重刑;又认为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该罪加一等。政府在回应中表明,会考虑若干犯此罪行时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罪加一等的建议。

有意见认为若破坏公共交通系统,绝对有必要判重刑 (罗君豪摄)

政府今日交代咨询结果,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的章节中的意见摘要中指,收到的意见支持引入此罪行,以防类似“颜色革命”破坏公共设施,加强对实体设施的安全保障。以网络攻击为例,目标已不止于瘫痪对方网络或盗用机密资料,而是透过病毒攻击真实世界的供水及发电等基础设施的操作系统。同时,有意见认为针对国家安全的破坏不一定针对基础设施,也可以是针对环境的破坏。

有意见倡破坏公交系统须判重刑

政府又指,收到的意见建议扩大“公共设施”的范围,包括可能载有国家机密的设施;破坏公共交通系统,不止危害国安,更影响基本日常生活, 绝对有必要判重刑;及建议触犯此罪行时,如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罪加一等,不但能针对此类恶行给予必要刑罚,亦能起到适当的阻吓作用。

不过,也有意见认为新增“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只是《刑事罪行条例》第 VIII 部“对财产的刑事损坏”和第 XIII 部“杂项罪行”,认为只要就《刑事罪行条例》相关部分进行修订即可。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2月28日完结。(潘耀升摄)

而政府的回应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涵盖任何人意图(或罔顾是否会) 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如某人因为损坏公共基础设施而干犯此新增罪行,很可能同时触犯“刑事毁坏”罪。但如某人只是使设施变得容易遭滥用或损坏,有关“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会触及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但未必构成现有的“刑事毁坏”罪。

若破坏活动涉勾结境外势力 政府研加重罚则

当局强调,建议引入此项新罪行,为充分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免受恶意破坏或削弱,包括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他们会考虑如干犯此新增罪时涉及勾结境 外势力,应属罪加一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