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曾钰成反驳“秘密”一词模糊论 2003年未有国家秘密法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期将于本月28日结束,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今日(4日)出席维园年宵活动后表示,咨询文件以“国家秘密”取代“国家机密”并不模糊,称《保守国家秘密法》清晰定义“绝密”、“机密”、及“秘密”意思。
他又指,相信政府有能力分辨市民及记者的真诚疑虑,不会将异见归纳成敌对意见,著政府要虚心聆听市民想法。
2003年特区政府首次提出基本法23条立法,当时作为民建联创党兼时任主席的曾钰成,因为在同年底的区议会选举中民建联大败,而辞去党主席职务。他今日表示,2003年与现今的社会环境相差甚远,认为以往大众及国家对国家安全的概念缺乏现代化观念,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才颁布,香港直至2020年才颁布《香港国安法》,时至今日,国家对国安才有完整观念,“国安观即使不是家传户晓,但都已为人熟悉”。
他续指,加上世界各地近年都陆续通过新增不同的国安法,香港不用由零做起,可参考其他地方的法律条文,而咨询文件中亦有列出参考了英国等地的条例。
他认为,香港实施“一国两制”二十多年,市民都明白到国安的重要性,认为社会有共识,一般市民有足够渠道表达意见,又称赞政府“落足功夫”,咨询文件中列明详细资料及解说,相信政府有能力分辨市民及记者的真诚疑虑,不会将异见归纳成敌对意见,著政府要虚心聆听市民想法。
不过咨询文件将“国家机密”一字改为“国家秘密”,有意见认为用字模糊,曾钰成反驳:“一啲都唔含糊”,他解释2003年时,国家仍未推出《保守国家秘密法》,当时国家就“机密”、“秘密”等字眼未有清晰系统处理,所以《基本法》写下“机密”一字,而当《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后,国家清晰说明“绝密”、“机密”、及“秘密”的定义,而是次23条立法用“秘密”的字眼,正是为了说明“即使是最低一级的秘密,也不可以披露”。他又认为“秘密”一字并不笼统,因为文件中已清楚列出七项涉及“秘密”的内容。
他举例指,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只布在未有合法权益及很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发布,才称得上“秘密”,强调是次立法“我认为系一个好重大嘅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