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公众利益豁免标准应很高 拒咨询记协称欠认受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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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下月28日结束。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联同身兼“应变反驳队”队长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天(31日)在政府总部举行三场解说会,会见港区人大政协、金融及新闻界代表,会后主动会见传媒反驳坊间谣传。邓炳强说,引述有人传香港犯法送内地受审,他谴责及反驳假资讯,重申本地立法、本地处理。

被问到传媒披露政府消息或丑闻会否提供豁免,邓炳强称,如文件写高度机密仅限政府内部传阅,好明显没有权限披露,“纵然有公众利益豁免,(标准)应该系好高。”他又说今次咨询没有邀请记协,“觉得任何人都系记者嚟㗎,我哋觉得佢系侮辱认受性,所以无揾佢。”

主动反驳假资讯 张国钧:新增罪行非为更易入罪

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建议引入叛国、煽惑叛变、窃取国家机密、境外干预、间谍罪等。张国钧表示,要就坊间误解解说,第一,他引述有人指23条增加多项罪行,是为了容易入罪。张表示绝对不会,立法建议不是为降低入罪门槛,法治原则继续适用。他表示,香港法院定罪门槛不会改变,要在毫无疑点下才可以定罪,同时要证明犯罪意图,不会不小心误堕法网。

否认23条与国安法罪行重复意味一次检控多条罪

第二,张国钧引述有人说23条立法建议与港区国安法罪行重复,会否同时以多条罪名起诉?他表示23条目标处理国安法四类罪行以外的行为,如果疑犯的行为构成多于一项罪行,根据守则、案情选择一项或多于一项罪行检控,是需要将部分分期或者完全分期执行,举例匪徒入屋涉及多项罪行,但不会起诉全部犯下的罪行。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联同身兼“应急反驳队”队长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1月31日主动在政府总部会见传媒。(苏炜然摄)

反驳队队长邓炳强出动 谴责谣传案件送内地审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则以“应变反驳队”队长身分反驳谣传。第一,他引述有人误传香港犯法送内地受审,他澄清本地立法、本地处理。他又引述有人称内地犯法,人在香港会被捉到内地审,邓指更加荒谬,全部虚假资讯要谴责及反驳。

第二,就“国家秘密”定义的讨论,有人指讨论经济社会发展都犯法。他澄清不会,犯法的第一个要素是没有合法权行下披露、第二是相当可能违反国安、第三是相当可能有意图,谈论不会犯法。

第三,金融业界问研究报告公布结果会否犯法?他澄清没有使用其他机密就可以,如写明机密文件当然不可以使用。

第四,听到社会对境外干预罪有意见,有学者认为字眼含糊。邓表示境外干预条例很清楚,要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达到干预效果才会犯法。

邓炳强:绿色和平非政治性团体 23条立法后都不是

第五,社福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合作会否犯法?邓表示《社团条例》基本上没有改动,只是涵盖范围更多,社福机构不是香港政治性团体,已经不需担心。他又举例,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亦不是政治性团体,如今不是、23条立法之后都不是。

传媒披露政府消息或丑闻会犯法? 邓炳强:纵有公众利益豁免(标准)应好高

被问及国家机密方面,如政府内部吹哨人告知消息,或传媒披露政府丑闻,会否豁免?邓炳强称,任何人都要守法,不会因组织、专业就不守法,视乎是否合法权限披露,如文件写高度机密仅限政府内部传阅,好明显没有权限披露。不过他说会研究公众利益豁免,强调“公众利益是很高的公众利益”,不是满足好奇心,如果为满足好奇心就未必豁免,当然要先完成咨询,“纵然有公众利益豁免,应该系好高。”

研警方取得法院手令便可延长拘留期

被问及拘留期延长,会否有上诉机制?邓炳强指,一般是48小时,惟涉及国安调查很复杂,犯罪涉及很多隐密方式,警方需要特别长的时间处理,否则批准担保就会潜逃或通知同谋,他认为该有检讨空间,例如是否获得法院手令就可以延长拘留期等。

至于为何咨询文件没有提及刑期?张国钧称,咨询期完结后政府会提交立法会,届时有条文、草案,认为过程中广大市民足够时间表达,不需要担心。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联同身兼“应急反驳队”队长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1月31日主动在政府总部会见传媒。(苏炜然摄)

没咨询记者协会 邓炳强:佢系侮辱认受性所以无揾佢

被问到当局今天咨询新闻界,有否邀请香港记者协会,如没有,听意见会否不全面?邓炳强称,邀请有代表、认受性的团体出席,“头先你讲嘅团体呢,觉得任何人都系记者嚟㗎,就算系13岁细路仔、满口粗口烂舌影执勤人员,我哋觉得佢系侮辱认受性,所以无揾佢。”对于会否对外国领事解说,张国钧称会不断接触不同界别,已安排场合与外国领事见面。

至于网上流传“系你太悲观啫,我睇到嘅系由治及兴嘅好处”的字句,语带相关软性批评会否触犯23条。邓指法律很严肃,如果只是“网络上冇头冇尾一句”,而回答有否犯法,就太过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