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夏宝龙:将具体问题交国安委决定 中央承担兜底责任

撰文: 林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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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今早(13日)在一个研讨会致辞,谈及早前全国人大就《香港国安法》释法,指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中央负有根本责任,拥有完整的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而《国安法》的最大的特点是“双执行机制”,考虑到“一国两制”的特殊性,中央授权香港承担维护国安的主要责任,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

夏宝龙指,释法为解决《国安法》遇到的实际问题,清晰规范了特区层面解决的方式和路径,将具体问题交给国安委判断和决定。国安委接受中央监督及问责。释法清楚地阐明《国安法》立法原意是“将处理有关维护国安具体问题的权力和责任赋予香港特区”,中央充分信任、支持及尊重特区。

中央拥有完整立法、执法及司法权

夏宝龙强调,中央就香港国家安全事务拥有完整立法、执法及司法权,中央透过《国安法》赋予特区维护国安的权力,订明特区的责任及义务。他说全国人大对《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解释,令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当中含义,明确了特区国安委对国安事务有权有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不予公开,所作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他说特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国安委的工作,应当尊重并执行特区国安委决定。而第47条列明特首证明书机制,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如果法院没提出,国安委应当根据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情况及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国安公署对港监督指导 一般案件由特区管辖

夏宝龙指,《国安法》下中央及香港的“双执行机制”属创造性,中央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对特区履行维护国安的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及支持,并可直接对危害国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而特区设立国安委等一整套维护国安机构,依法处理具体事务,一般情况下,相关犯罪案件均由特区管辖。两套执行机制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同时形成互补、协作和配合关系,共同构成特区维护国安的完整制度及机制,充分体现国安中央事权的属性。

夏宝龙致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