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状|林定国:法庭未取特首证明书 国安委将开会定断

撰文: 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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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就国安法案件辩护,触发人大常委会释法。释法内容列明,法院考虑海外律师能否处理国安法案件,应当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若法院向没有取得证明书,将由特首领导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决定,但没有提及如何处理黎智英案。

身兼国安委成员的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今日(31日)撰文表示,由于法院没有在有关案件中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故此按照释法,需要由国安委作出判断及决定。他称,香港国安委如何决定仍是未知之数,但有强烈意见认为应该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对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国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终会采取一刀切或以个别个案申请等其他方式处理,将由国安委开会讨论后定断。

国安委将讨论采取一刀切 或以个案申请处理

林定国强调,今次释法并没有触及《香港国安法》除第14及47条以外的条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条文。《基本法》第35条说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但这权利只是指在香港有全面资格执业及愿意接受委聘的律师;以专案方式聘用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从来不是必然权利,按现时法律制度,必须在满足严格条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许可。

他指,无论国安委依据释法所作的最终决定为何,海外律师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现行机制申请专案许可代表当事人,没有丝毫影响。

释法仅澄清《香港国安法》第47条适用范围

《香港国安法》第47条列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遇到须认定问题,即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亦属须认定问题。林定国指,释法并没有增加行政长官在这方面的权力,只是澄清了该条款适用范围。事实上,《基本法》第十九条也有类似安排: 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而该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他称,证明书制度不单有坚实法律基础,亦合情合理。

林定国说,国防、外交及国安问题均不属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下的管事。而事实上,基于国安事务的本质,行政机关远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适的判断,而且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项有约束力的证据,不是取代法院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争议,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普通法下一般不对涉国安行政决定作覆核

林定国提到,释法进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问题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国安委应依据《港区国安法》第14条可作出判断及决定,有关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释法只是重申这规定及指出国安委的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普通法下,法庭一般亦不会对涉及例如国防、外交和国安等特殊性质的行政决定作出覆核。他指,国安委所作的决定必定是《港区国安法》第14条规范的职能的范围内,第14条没有赋予国安委任何司法权或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