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禁自选律师 大律师公会指或与基本法条文不一致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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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改革法援制度,加强管理由法援支付的各类案件,包括规定刑事案须由法援署委派律师,不再容许申请人自由选择。民事案则收紧律师每年的接办案件上限,其中司法覆核案新设限额,大律师每年只可处理3宗,事务律师则以5宗为上限。
大律师公会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指申请人不能选择律师,或影响司法公正,同时指出《基本法》35条保障市民选择律师权利,质疑做法或与《基本法》条文不一致。

大律师公会指出,《基本法》35条有条文保障市民选择律师权利,质疑新法援制度或与《基本法》条文不一致,又指《基本法》25条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有钱人可有权选择律师,但因无法承担高昂律师费用的市民,则无权选择律师,公会认为做法带歧视性质。

公会又认为,律师及被告人须高度互信,惟被告面对不熟悉的律师,或未必全面透露案情,最终或影响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将由法援署指派律师

政府早前在文件中表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并无指明委派律师的做法,但过往惯例令人误以为申请人可自行挑选。政府举例去年的刑事法援案件,408名律师接办了共2,695宗,另312名大律师接办共2,738宗。当中接办最多案件的20名律师和20名大律师,分别处理了504宗和549宗案件,占比分别达19%及20%。

为了加强管理法援申请及个案,防范滥用,以及增加接办律师人数,防止获委派案件过度集中,当局建议日后除特殊情况外,例如指明律师曾在下级法院代表申请人,否则将不容许他们在刑事案件方面自行选择代表律师,改由法援署指派,署方会按不同案件类型制定律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