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限指派律师 李家超:可拣法援安排或自聘律师 没违基本法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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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李家超撰写网志,指法律援助署指派律师的规定,仍符合《基本法》第35条,因市民可以选择法援服务或者自行请律师。
李家超又表示,会尽快落实措施,预计在年底前全面执行。
政府修改法律援助署制度,法援署会为刑事案件直接委派大律师或事务律师,而受助人不能再自行选择代表律师。另外在民事案件,大律师及事务律师每年能接的案件数目均下调。
李家超在网志称,刑事案件新措施符合《基本法》第35条“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的规定。他说,有关人士可以选择法援提供的律师或选择自行聘请律师。
强调法援安排称职律师 保障公平审讯
他表示,法援署委派律师时会根据案件性质、律师的专业范畴和经验作考虑,确保有关人士获派称职的律师,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审讯。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须确保用得其所。
李家超说,裁判法院已运作多年的当值律师服务,亦是由公帑资助的委派律师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选择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师,亦有权自聘律师。李家超形容这已是悠久以来的做法,同样道理符合《基本法》第35条。
李家超说,今天(26日)下午法援署署长及行政署长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获得委员会一致支持,令他感到鼓舞。而在会议之前已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并获得支持。
李指修改法援制度既保障法援受助人的合法利益,又防止滥用法援和少数人士“垄断”案件等问题,政府会尽快落实措施,在年底前全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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