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大律师公会忧委派律师资历不对等 或影响法庭正确判决
政府提出改革法援制度,加强管理由法援支付的各类案件,包括规定刑事案须由法援署委派律师,不再容许申请人自由选择。民事案则收紧律师每年的接办案件上限,其中司法覆核案新设限额,大律师每年只可处理3宗,事务律师则以5宗为上限。
大律师公会认同公平分配法援案件及增加透明度等原则,惟担心对法援申请人就司法覆核案件委聘大律师施加限制,而代表政府一方的外聘大律师却不受限,或会导致资历不对等,最终难以保证讼方的论据及论点的质素,继而影响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均批评今次改革过于仓卒,有关文件上周五(22日)才对外公布,未能详细研究。
大律师公会:接办司法覆核案设限额或致判决不公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26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政府就“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拟议措施”。大律师公会宪法及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马嘉骏关注,倘若为每名大律师接办司法覆核案件设限,而申请人“觉得案件涉及好重大的法律议题,想揾一个具资深经历的大律师处理。但那个大律师年头已接3单,爆了限额接唔到”,结果除了影响申请人利益,更重要是可能造成讼辩双方大律师资历差异,继而产生判决不公。
夏博义:原则上认同公平分配法援工作
马同时留意到,改革后如果法援申请人同时就案件寻找额外的义务律师,须事前得到法援署同意,否则署方会撤销批出的法援。他要求政府清楚交代批准的条件,认为义助一直是年轻从业者的学习渠道,在资深大律师带领下吸收经验,而公会现时也有奖学金计划,与法援署协调,令年轻大律师可借此吸收经验。
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表示,将仔细研究改革建议,并配合政府时间表,在今年内提交详细报告回应;强调任何改动包括律师的指派安排,均必须依循《基本法》第35条,保障市民选择律师的权利。
谢伟俊:基本法第35条不能过分解读
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谢伟俊认为,《基本法》第35条不能过分解读,“(大律师接办司法覆核案件不设限)唔应该咁离谱,我要揾譬如(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每一次(都系),得唔得?梗系唔得啦。”他认为《基本法》保障市民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特别在刑事案件方面,因为面对的是检控机关,惟“法援唔系养律师”,更不应该沦为部分人的“长年饭票”,法援作为社会服务,适度改革是无可厚非。
不过,谢伟都要求政府解释为何建议如此仓卒,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署长郑钟伟解释,改革是内部行政变动,不涉及修例,而且根据法例,委派律师的权力一直在法援署署长手上,认为社会表达了对改革的迫切诉求,坦承“我哋系心急做,我系赞成加。”他又称,即使刑事案未来由法援署委派律师,仍会秉持以受助人利益为前提委任合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