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属条例|列明公仆两情境须协助公署 允许使用政府处所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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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附属条例今日(13日)正式刊宪生效,当中列明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或公务人员,须应国安公署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今日公布的条例列明公署需要政府协助的情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即决定依法采取某项措施,或执行某法律文书时;亦列明协助的具体内容,例如“让公署的人员及运输工具使用该部门、机关或公务人员掌管的任何处所”。
政府:公署不会直接指派警员工作
昨日(12日),政府消息人士解画上述“公务人员”的定义称,法院不包括在公务人员之列,公署不能指示法院进行特定工作,亦不会直接指派警员工作。
消息人士又指,配合公署工作与调配政府人员是两回事,国安公署的管辖权由中央授予,但订立附属条例属本地立法,故执法行动由特区相关部门进行。
条例列明公署需协助的具体情境
《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及《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今日正式刊宪实施。《规例》列明了公署需要政府协助的情境:
如公署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时——(a)决定依法采取某项措施;或(b)执行某法律文书。
《规例》亦清楚列明,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公职人员须提供的协助:
(a)向公署的人员及运输工具提供出入境优先权
(b)让公署的人员及运输工具进入该部门、机关或公务人员掌管的任何地方,或其他按法律或其他规定需有相关许可证或通行证方可难入的地方;及
(c)让公署的人员及运输工具使用该部门、机关或公务人员掌管的任何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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