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属条例|消息:禁地可增可减但不涉民居 划定时会公布座标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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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提出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条例,当中包括将国安公署的履职场所划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禁地是指公署单独占用的处所、整幢大楼,不涉及民居;禁地可增可减,当局划定时会公布地址及座标,并会考虑刊载图片,若有改变将刊宪。至于会否因应执法而突然将某个地方列为禁地,消息人士指禁地须由行政长官宣布及刊宪,“不会存在突然间因要去搜证执法,而宣布(处所)为禁地。”

目前前国安公署租用港岛三间酒店作临时办公大楼及人员宿舍,并正在大角咀海帆道兴建两个项目新大楼,料会成首批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表示,负责禁行条例为禁地的守卫,而执法的仍为本地警方。

国安公署现时选用铜锣湾维景酒店作临时总部。(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国安公署现时选用北角城市花园酒店作为人员宿舍。(网上图片)
港国安公署现时选用港岛太平洋酒店作为另一办公大楼。(倪清江摄)
港国安公署现大角咀两个办公大楼项目,今年5月初所见,架起天秤正兴建上盖部份。(倪清江摄)
港国安公署现大角咀两个办公大楼项目,今年5月初所见,架起天秤正兴建上盖部份。(倪清江摄)

国安条例42条赋权特首藉刊宪列出禁地

去年3月通过并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了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包括与禁地相关的罪行,其中第41条列明禁地包括七类设施,涵盖各类涉及军事与国防用途的设施,以及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宣布为禁地的地方。

而根据第42条,行政长官若合理地认为有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宣布某位于特区的地方为禁地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则可藉在刊宪宣布。政府消息人士强调,第42条要求严谨。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1条对“禁地”作出了详细定义。
3月19日,基本法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三读通过。(梁鹏威摄)

消息人士: 不会因搜证而突然变为禁地

政府强调,国安公署履职场所必须受到适当保护,防范未经授权而接近或进入该等场所的行为,以减低国家安全风险,特别是与间谍行为相关的风险。按字面理解,国安公署办公地点符合禁地定义,但国安公署进行调查的地点会否也突然划为禁地?

消息人士称,禁地是藉刊宪划定,若有改变亦要再刊宪,消息人士说:“不会存在突然间因要去搜证执法,而宣布(处所)为禁地......不会是随随便便会变的范围。”

而根据律政司与保安局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委员会提交的讨论文件,拟划为禁地的范围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