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属条例|消息:为国安法第55条建机制 行使国安公署管辖权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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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提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条例,以保障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国安公署)履行职责,政府消息人士称,立法重点是建立机制,令国安公署在有需要时有效履行《香港国安法》赋予其行使的管辖权。

消息人士强调,今次立法目的根据既有法律落实国安公署履职细则,并没有增添公署权力,也不会影响市民日常生活与机构和组织正常运作,“没有赋予公署新的权力,不是新鲜事物,立法可厘清细节”。

4月15日,国安公署署长董经纬参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开幕礼并致辞。(卢翊铭摄)

55条列明国安公署可在特别情形下介入国安案件

《香港国安法》在202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区公布实施。国安法列明,香港特区对该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若出现该法第五十五条所列三项特别情形其中一,国安公署可自行或经特区政府报请中央批准,行使管辖权。

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所列特别情形包括: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政府消息人士称,原有法例条已写明这些情形都属特区政府难以自行处理,故需要国安公署介入,今次立法目的只是完善机制,保障公署在有需要时有效履行职责。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列明,在三项特别情形下,经特区政府或国安公署提出,并报请中央批准,国安公署便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

消息人士:“好少情况”涉及 “宁可备而不用”

消息人士指国安案件“好少有情况”涉及第五十五条,今次立法是“宁可备而不用”。

根据政府提交立法会保安与司法及法律委员会的讨论文件,当将在附属法例列明,特区任何政府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消息人士解释,配合公署工作与调配政府人员是两回事。国安公署的管辖权由中央授予,但订立附属条例属本地立法,执法行动由特区相关部门进行。消息人士强调,法院不包括在公务人员之列,公署不能指示法院进行特定工作。

4月15日,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以视像方式参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开幕礼,担任主礼嘉宾发表主旨演讲。(政府新闻处)

消息人士: 立法一直在推进 非针对黎智英案或长和风波

自《香港国安法》出台以来,第五十五条会否启动一直受到关注,过往美国国会提出涉港制裁议案,包括制裁本港处理国安案件的法官时,便有意见认为可能令第五十五条被启动。如今中美博弈随关税战爆发而更趋激烈,中央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早前直指美国“要我们的命”,要求香港“丢掉幻想”。

不过,政府消息人士称,国安公署的权力本就存在,今次立法工作并非突然推行,而是一直都在推进,“绝对不是想漏了”,亦非针对个别案件如黎智英案或长和出售港口风波。消息人士没有正面回应中央有否指示订立附例,只强调中央就特区对维护国安有清晰责任。

行使第五十五条权力需中央批准 任何人涉露相关资料即属违法

国安公署根据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需经特区政府或公署提出, 并报请中央批准。当局在文件中指出,这是针对极少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 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旦要行使第五十五条条仃,代表情节严重,这次设立附属条例也列明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其送达公署的法律文,即属犯罪;同时为确保公署办案的有关情况得以高度保密, 附属法例订立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怀疑公署正在办理案件, 而在没有合理辩解或合法权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与该项调查有关的任何资料,否则即属违法,涉事人将面对最50万元罚款及监禁7年。

消息人士表示,禁止披露调查资料是指要行使第五十五条权力情况,如涉事根本不知道或无怀疑过,便不能罪成。而该条例针对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消息人士未有回应外交人员是否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