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娘家争产案 官母与3名姊妹争亡母逾千万遗产 官母败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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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官恩娜的母亲与3名姊妹,为争夺官的外婆劳笑凤逾数千万元遗产兴诉。劳去世前,把约3800万元转给官恩娜的兄长,并订立遗嘱,把遗产全给一名与官母相熟的“契仔”冯明业。官母的3名姊妹质疑劳受官母及“契仔”不当影响,要求裁定该遗嘱无效。案件早前审理时,双方互数不是,官恩娜的大姨妈,指官母与劳同住后,劳的资产被调动,又指官恩娜曾责骂外婆;官母却称无阻过三姊妹探望母亲,反指母亲曾投诉3名女儿没来探望。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今(28日)下判辞裁定官母败诉,涉案遗嘱无效。

原告为劳笑凤(下称:劳)的长女麦银娣、三女麦丽萍及么女麦美华,被告为冯明业和劳笑凤的二女麦银丽(官恩娜的母亲,下称:官母)。

(由左至右)官恩娜母亲麦银丽、妹妹官恩沂,及外婆劳笑凤。原告指劳搬与官母同住后,资产有变动。(IG@myyk)
官恩娜的父亲官有权,及母亲麦银丽。法官认为官母麦银丽有意封锁其母的死讯。(陈晓欣摄)
法官形容劳笑鳯的“契仔”冯明业是官母麦银丽的忠心伙伴。(刘安琪摄)

认为官母想封锁母亲去世的消息

法官在判辞指,官母庭上被问及为何未把劳的死讯,告知劳的胞妹劳金凤时,她未有直接问答,起初称无恰当处理好此事,其后又解释不想令劳金凤伤心。法官认为官母明显封锁劳去世的消息,避免让3名姊妹得知此事。相反,法官指三名原告就多项重要证题,其证供没有动摇。

专家指劳无能力立遗嘱

此外,法官认为遗产受益人冯明业非可信和可靠的证人,如他供称劳笑凤没有精神和心理方面的问题,但医疗纪录显示劳有抑郁症状。法官亦质疑官母的证供,指她试图淡化劳的精神问题。法官接纳原告的专家证人证供,认为劳涉案时有轻度认知障碍,没有能力立遗嘱。

劳的财产被转至官母一家

此外,劳的存款、卖楼的款项和和抵押物业所得的贷款,均转帐至官母一家的成员,在官恩娜和官仲铭没有作供下,法官认为可以推出相关推论。法官认为,官母有动机透过讧立本案的遗嘱,令她的3姊妹难以向官母一家,追讨该些款项。

冯是官母的忠心伙伴

法官认为,官母和冯于涉案时,可以控制劳,冯则是官母的忠心的伙伴,提供协助。法官亦指劳是在官母和冯不当影响下立遗嘱,因此裁定官母和冯败诉,涉案遗嘱无效,劳去世时属没有遗嘱。法官亦颁令,官母和冯需支付原告的讼费。

原告麦银娣,即官恩娜的大姨妈,曾官称母亲劳笑凤曾投诉遭官恩娜责骂。(朱棨新摄)
官恩娜未有在其母所涉的争产案中作供。(资料图片)
劳笑鳯生前曾大部份现金存款存入官恩娜哥哥官仲铭(图),即劳的男外孙户口。(myyk @IG图片)

劳曾有6物业及2500万定存

原告一方指,性格吝啬的劳生前持有6个物业,其中两个物业分别与长女麦银娣,及么女麦丽华共同持有。此外,劳亦有2500万定期存款。

与官母同住后资产有可疑交易

她们指劳于2011年到官母麦银丽的家同住时,劳的性情开始大变,如会指责原告3姊妹。劳的资产当时亦有多宗可疑的交易,例如她把存款存入官母儿子官仲铭(官恩娜兄长)的户口。劳另于2012年和官仲铭联名购入粉岭万豪居一单位,该单位其后做按揭借款400万,劳和官恩娜为贷款人。

官恩娜的三姨麦丽萍(粉红外套)是原告之一。(朱棨新摄)
官恩的细姨麦美华曾供称,母亲劳笑鳯把钱看得很紧,认为她不大可能把巨款给男外孙,即官恩娜的兄长官仲铭。(朱棨新摄)
律师吴裕雄称劳笑凤遗产全不留子女,他当时有觉奇怪。(朱棨新摄)

劳去世前一年立遗嘱把遗产归冯明业

劳笑凤于2014年9月去世,享年85岁。而她于去世前一年、即于2013年10月,订立遗嘱,官母的男性友人冯明业为唯一受益人。原告指,劳去世时户口只余下36万元,相关调查显示,官仲铭收取过3804万元。原告强调,并非要在是次诉讼要求法庭裁定相关交易无效,而是质疑劳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要求法庭裁定该遗嘱无效。

长女指母曾投诉遭官恩娜责骂

案件早前审理时,双方主要争议劳和家人的关系,和劳生前的精神状态。原告一方指,劳搬至和官母同住后,原告三姊妹难以联络劳。其中长女麦银娣供称,劳和官恩娜的母亲同住后,长女等人曾探访。她于第二次探望时,其母投诉官恩娜曾致电责骂她,又指官骂得很凶,令她难以接受。

官母称从无阻3名姊妹探母

辩方则指,官母未有阻止原告三姊妹联络劳,而是原告选择不联络劳。官恩娜的母亲麦银丽作供时指,劳曾称:“佢哋(原告三姐妹)咁耐都无嚟睇我…如果佢哋有心,就自己打电话嚟。”著官母不需致电三名姊妹。官母又指,劳去世前数年没有认知方面的问题。

案件编号:HCAP 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