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梁振英UGL案】 UGL事件疑团难解 解铃还须林郑月娥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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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四(6月1 日),梁振英出席立法会特首答问大会,期间民主派议员追问UGL事件,梁振英质疑他们是“炒冷饭、做政治骚”。在另一边厢,立法会UGL事件专责委员会因建制派拉布而陷入僵局。在现时的政治格局下,可以预见,UGL事件在短期内实难以厘清,这对期望真相大白的香港市民,以至梁振英来说并不公允。故此,在7月1日上任特首的林郑月娥,应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查明事件。

梁国雄向梁振英撒溪钱一刻。(李泽彤摄)

梁振英坚称清白 事件却愈描愈黑

梁振英最后一次以特首身份出席立法会答问大会,UGL事件再成为焦点,不过随着事态发展,事件几乎已沦为一场政治口水战。梁振英曾多次强调UGL事件不涉逃税、贪污问题,又认为自己在2014年已清晰交待事件;现时的立法会专责委员会对他有偏颇,欠缺公信力;又将UGL事件上溯到《基本法》对特首申报财产要求的立法原意层次,云云。

其实UGL事件本身,只是梁振英是否符合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但随着事态愈闹愈大,其影响面已扩大至特首“干预”立法会调查对行政立法关系的冲击,以至《基本法》对特首申报财产的条文,是否存在不清晰之处等重大问题。而立法会的调查本身既无约束力,也几乎沦为梁振英与泛民主派之间的“口舌之争”,执法机关如廉署的调查亦一直未有答案,在欠缺具公信力的调查下,事件就变成了一场愈描愈黑的乱局。

过去,对于社会上具争议、涉及公职人员失职事件,特首往往会行使其权力,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就像过去的南丫海难、铅水事件、曾荫权收受利益事件,特首莫不以此方式查明真相,原因就是委员会一般由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主理,按理而言,他们并无政治立场,而且委员会拥有法定调查、搜证权力,理应可以秉公调查、交出具说服力的答案。

林卓廷最后一人提问,要求梁振英即场解释UGL事件。(余俊亮摄)

申报制度疑问 谁当特首也要面对

由特首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厘清UGL事件的种种疑问,应该是一个合适的做法。因为观乎梁振英为周浩鼎修改的专责委员会研究范围修订案,梁振英认为UGL事件涉及《基本法》47条的条文,就是行政长官就任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一条的原意。事实上,提出这疑问的还有林郑月娥,在2014年她在立法会回应提问时亦曾表示,《基本法》47条并无具体界定何谓“财产”;即将上任特首的她,也要面对这个问题。

可以说,《基本法》47条关乎特首的申报制度,以至现行机制能否做到防范特首滥用职权,影响甚巨。若然现任特首、候任特首都认为条文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就是说,任谁当特首,只要稍一不慎就恐误堕法网。故此,林郑月娥在上任特首后,必须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交由大法官或前任大法官弄清条文的意思。

梁国雄制作抗议道具,梁振英纸牌头像下有“UGL”的字眼,而双手就锁上手扣。(莫乃光facebook)

委大法官独立调查 抽丝剥茧释疑

兼之,建制派维护梁振英之意已甚为鲜明,加上专责委员会出现了身为调查人的周浩鼎私通受查人梁振英的事件,委员会现时争议不断,意味报告几乎没有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就算在报告公布后,相信也会因为议会上的政治歧见,而降低公信力。加上立法会UGL调查委员会不是根据“特权法”成立,没有法定调查权,故梁振英有权不到立法会交待事件;在未能传召人证、搜证的情况下,专责委员会可做的事情有限。

反之,若然特首委任独立调查委员会处理事件,由于其拥有法定的传召权、搜证权,而大法官、前任大法官照理超然于政治纠纷,其撰写的报告,相信会较具公信力,有助平息UGL风波。

前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

放下UGL包袱 林郑要有担当

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功能,除了厘清事件,更能够检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例如在曾荫权被指乘坐富豪游艇、涉嫌收受利益一事上,当时的独立调查委员会主席李国能便指出,《防贿条例》第3条、第8条规限公职人员不能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收受利益,特首却不在条例的规管之内,并不合理,并认为特首须持守比公务员相同乃至更高的标准。在报告公布至今,虽然梁振英未按建议修法,但是亦可见独立调查委员会能够查找制度的漏洞,既然梁振英对《基本法》的申报要求存在疑问,认为不能只照字面解释,那么由独立调查委员会检视有关条例,甚至向特首建议是否需要提请释法或者直接修改法例,亦属应当。

本届特首任期即将完结,在建制派议员不断拉布之下,市民实难期望专责委员会能够就UGL事件交出清晰答案,市民对梁振英的疑问,亦相信会一直持续下去。固然,梁振英也长期受UGL事件困扰,若他认为自己是清清白白,任由民疑不断发酵对他亦不公道,林郑月娥作为新一届特首,就有责任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让事件告一段落,让香港社会,以至梁振英本人放下UGL事件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