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梁振英UGL案】查特首申报财产立法原意何须“问米”?
立法会成立委员会调查UGL事件,建制派议员周浩鼎被指与受查的特首梁振英“打龙通”。事件焦点之一,是梁振英要求委员会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原意”,有泛民议员质疑是否要“问米”请已逝世的草委作供,但是,根据《基本法》的起草纪录,对有关规定早已有清晰说明,简而言之,就是任特首者不能“谋私利”。
研《基本法》第47条 只是为了“拉布”?
上月25日,立法会调查梁振英与澳大利亚企业UGL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由周浩鼎提出的修订方案,即是那份被揭发出自特首办手笔的文件,就提出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原意,以及该款项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是否属于须予申报的财产”的说法,即是找《基本法》条文对规管特首收取利益的立法原意。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基本法》第四十七条
周浩鼎提出将委员会的研究工作扩大至研究《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令一些人质疑他刻意“拉布”。但亦有一些意见认为,若按照曾荫权的案例,即使未有证据证明曾荫权在数码广播牌照事宜上,刻意对雄涛广播主要股东、亦即是曾荫权所租住的深圳东海花园业主黄楚标偏私,但曾荫权未有申报这项利益,最终令他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或因如此,令行政长官申报财产的“法律原意”,亦成为了UGL事件争拗点。
立法原意纪录详尽 不用问米亦可得知
但是,当日立法会委员会主席谢伟俊、公民党党魁杨岳桥皆表示对此项修订无法苟同,谢认为无需要浪费时间翻查文献,杨更反问是否应该“问米”询问一些已逝世的草委。不过,根据现已公开的香港《基本法》草拟过程文件,可以看到此一申报制度背后立法原意非常简单,绝不用怎样“翻箱倒笼”或“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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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的8月22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呈交了相关条文草稿,其第4章第1节第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这就是《基本法》第47条的前身。
其原意明白是要阻止特首以权谋私,后来随着一些草委发现廉政机构也要向特首负责,便决定改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来判断特首廉洁与否,因此特首需要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到了当年年底12月12日,条文已经改写成今日看到的模样。
树廉洁作风、防滥用职权 UGL的五千万“合格”吗?
最初负责草拟该条文草稿的法学家萧蔚云,亦曾经如此解释自己在港、澳两地《基本法》加入特首申报利益制度的原因:“从组织上、法律上监督行政长官保持廉洁……促使行政长官树立廉洁作风”、“预防行政长官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为自己或其参加的财团、公司谋取私利,可以防止行政长官贪污受贿”。
就以当年的“立法原意”来看,《基本法》第47条的作用,是要促使特首树立廉洁作风,同时亦要“预防”行政长官滥权,并设有机制让特首申报利益。如果将这个标准套用在UGL事件上,梁振英收取了UGL的五千万元,却未有申报,是否能树立廉洁作风?条例对“预防”行政长官滥权有否起了作用?
其实如果UGL事件确如梁振英所指,他所收取的五千万元,只是他出售公司控制权的“分手费”,是一个普通不过的商业安排,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的问题,梁振英更应做的是全面配合立法会,甚至廉署的调查,将所有事实、法律理据摊在阳光下,借此证明自己清白、讨回公道,如此他就可以尽快放低UGL事件包袱,好好地履行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职责。若调查工作继续拖拉、公众疑问继续发酵,对解决UGL事件又有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