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守则允恶劣天气延迟复工 欠法例约束劳工保障形同虚设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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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台风山竹过后,一众打工仔于恶劣的路面情况下赶上班,险象横生。风季将至,政府正修订《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但修订《守则》只是小修小补,在劳资权力不平等下,由雇主主导的应对措施始终不利保障雇员安全,政府应尽快立法增加约束力,并加强劳工权益,以防雇主以惩罚性措施强迫员工在危险情况下复工。

杏花邨去年遭“山竹”蹂躏后的情况。(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极端情况延迟复工可取 保障雇员须增约束力

多个政府部门向立法会提交检讨文件,指劳工处正修订现时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提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出现大规模停电、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及没有公共交通服务,建议雇员于8号信号取消后,可在所在地方多留2小时,而非立即启程上班。此外,政府会在8号信号取消后首2个小时内审视情况,并于2小时时限完结前再次公布是否须进一步延长复工时间。

不过,目前劳工处的《守则》本身只供参考,并非法例,守则的落实只靠雇主自行安排,在经济利益至上及公司政策主导之下未能行之有效。不少雇主仍在8号风球期间以不合理制度如扣勤工奖、年赏等迫令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复工,而雇员或因受压而被迫复工。守则欠缺法律效力,一众劳工在暴风雨下任由雇主“弹性处理”,欠缺保障。政府在欠缺基础的守则上加以修订,只是聊胜于无。

现时《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要求雇主:
-“评估对必要人员的需求,并只要求绝对必要人员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回到工作岗位上班。”
-“体谅因实际困难未能上班或准时上班的雇员,并作弹性处理。”
-“若雇员因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受控制的因素影响而缺勤,不应扣除他们的工资。”

 

【2018年台风山竹袭港灾情】牛池湾道水浸,路人需涉水而行。(资料图片)

政府应加强对雇主在台风或紧急情况下工作安排的规管,“01观点”早已指出,应由修订法例着手,赋予香港政府宣布停工和复工的权力及相关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政府曾在《守则》中解释,各行各业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基本服务在恶劣天气下仍需维持正常运作,因此立例规管并不切实可行。不过,应对特殊行业遇上紧急情况,政府更应就员工于恶劣环境下工作的工资补贴、交通接送、膳食、工伤等一并作出保障,基本服务供应绝不应成为拒绝立法的借口,雇员工作风险增加,雇主则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补偿,政府须确保雇员在台风、暴雨警告及极端情况下危险工作期间,获得应有的保障,当然,政府亦可考虑就个别行业订定标准,加强劳工保障。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容许延后上班时间,市民同一时间出门,未能疏导人潮,令即时交通难以负荷,又或雇员需紧急处理天灾带来的财物破坏等,而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雇员复工的困难不能只靠劳资相方互谅互让解决,政府应订定基本规例加以协调,并防止雇主藉复工安排进行剥削。政府的讨论文件指,公务员事务局将修订指引,公务员因道路水浸、山泥倾泻、暴雨、没有公共运输服务等原因而缺勤,督导人员可酌情处理,如无需扣假等。有关规定应推及广大劳工,并宜进一步立法禁止雇主向台风当日缺勤或迟到的一般雇员追究任何惩罚性的处分等,为其设立基本保障。

事实上,今年三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违反规定者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外,又规定雇主与个人签订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工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本地政府亦应尽快立法,修补现行制度的漏洞,并订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

未来极端天气情况预计有增无减,政府迟迟未立法,一众劳工仍需年复年地冒着暴风雨、跨过塌树上班,甚至为其扣假扣粮与雇主争拗,欠缺法律基础的工作守则再完备亦无补于是,立法细节尚可商讨,政府保障雇员的决心则不可或缺,是次由各部门共同交出的检讨方案令人失望,管治者在考虑政策时应以大众的福祉为依归,保障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