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不保障实习生 部分实习成变相剥削 应推广基本津贴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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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自2011年5月起生效。条例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设定工资下限,以防止工资过低,保障基层雇员。现行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34.5元,若雇主支付员工的薪酬低于34.5元,即属违法。但是,最低工资已实施了七年,但是每年均有一群人不受到条例的保障,亦不会获得像残疾人士一样能就工作能力进行评估而获得的薪酬机会,他们就是——实习生。

海杰(右)和Wing(左)去年参与香港社会工作学生联会,为各院校实习生争取更合理的待遇。

部分院校、学系要求强制“实习” 长时间“实习”无保障!

据劳工处编制的〈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明确指出“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指定的下列学生雇员:实习学员;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但是,原来获条例豁免的学生雇员定义广泛,涵盖正在修读本地教育机构或学位或以上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而其中对实习学员的定义更没有年龄和工作实习期的时期限制。换言之,部分院校和机构或可透过合作的方式,把任何年龄的学生安排长时间的无薪或只获少量津贴的“实习”,令他们变相成为廉价劳工。

据知,各大院校的专业学系传统上就有把实习作为课程的必修部分的要求,例如社工、医学和护理等等。而相关要求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相关专业的注册要求。但是,近年部分院校或为了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率,而把实习视为“毕业要求”,用以“整靓张CV”。

(劳工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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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曾报道理工大学自2005年起已把实习作为必修科目(“校企协作教育”),是全港首间要全部学科的学生都需完成实习才能毕业的大学。记者早前到了理大进行随机调查,得悉有学生会经学校或学系安排下找到实习,亦有学生会选择在校外自行寻觅机会,不过获得的薪酬就非常悬殊。其中一名副学士女学生曾任职一份“零人工”的文职实习达半年,“自己谂返都觉得畀人揾笨,又无特别学到嘢,日后在CV都唔会写”;不过亦有同学指今年已找到一份约2万元月薪的实习工作,令人羡慕!换言之,部分院校的规定或变相帮助了部分私人公司以“零人工”或低薪聘请在学学生成为廉价劳工,但实习生必须接受以满足毕业要求。

事实上,学生雇员不止在薪酬上被动,甚至连其他劳工应有的权益亦没有话语权。劳工处指,《雇佣条例》没有规定机构聘用实习生的模式。该处进一步指出,实习生能否享有一般打工仔的保障和福利(例如休息日、病假甚至工伤),则要视乎该学生和机构是否存在雇主及雇佣关系。所以,若学生雇员不幸在实习期间受伤或遇上意外,如机构否认他们存在雇佣关系,学生雇员随时不获任何赔偿。

《最低工资条例》订明不适用于指定实习学员,无薪、无津贴不属违法。(网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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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性质界线模糊 长远应制订实习条例或指引 保障学生雇员权益

目前劳工处界定的学生雇员分为两类:第一类“实习学员”必须“由提供课程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属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第二类“工作经验学员”涵盖面较广“不论是否由提供课程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可以与课程无关”。对于后者,目前规定学生雇员必须在开始受雇时未满26周岁,而且只可以在为期最长59天的连续期间以“获豁免学生雇用期”雇用。但是,若像理工大学般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实习才能满足毕业条件,到底像副学士女学生任职一份“零人工”的文职实习达半年,是否属于课程要求,还是与课程无关,值得怀疑。因为,若属于后者,该公司要求女生实习半年本身便可能违法。

事实上,香港社会普遍对于“实习”(学生雇员)和相关法例的认识不足。而且,政府亦有需要与各大院校及机构定期检讨及介绍关于“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的分别。以避免有不良机构借词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而进行剥削或聘请廉价劳工。

另外,政府亦可以制订指引或立法规管院校或机构必须向学生雇员提供合理的津贴。而非让“津贴,仿佛被定性为恩赐”。虽然,各院校回复《香港01》指,由于各系实习情况不一,津贴情况亦不一样,因此院校未有统一机制、专门为学生实习而设的援助金额。若实习同学如遇上经济困难,可个别向院校申请为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的助学金、或向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提出贷款。而部分学系的老师更会为个别学生私下提供津贴。但是,这些津贴应该规范化,而非待学生雇员要求或投诉时才作出,因为作为受雇的一方,他们的基本劳工权益亦应该得到应有的保障。

Kelvin(化名)经过学系、院校面试后才获派此机构工作,惟签约当日才被告知未必有津贴,早已财政独立的Kelvin唯有硬着头皮向家人支取零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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