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卧底分不清 “警警相卫”何时了?
本周三(1月30日),九龙城法院裁定一名酒吧负责人五项管理卖淫场所罪罪成。早前卧底探员出庭作证时,在盘问中承认因调查需要,曾与酒吧的女服务生有过亲密身体接触,惹起众议。
过去十多年,不时传出警员在涉及性服务的“放蛇”行动中,利用职权谋取“性福”。此等劣行除了有失职业道德,更是故意压榨弱势群体。就此,警务处必须正视问题,拨乱反正,以免再次失信于民,有违警队誓言。
据报道,警员吴志林曾四度带领其他卧底探员,到访“新泰皇”酒吧搜集证据。在辩方代表的大律师盘问时,吴警员解释当时正在进行反黄赌毒行动,可自行决定到可疑地点视察。其后在辩方追问下,吴称当时已得上司批准,强调警方有明确指引,如非必要应该避免任何身体接触,但却补充如果他每次都避免接触,会惹人生疑,所以“唔可以唔揸”。吴警员亦称,游戏过程中,他曾主动触碰服务员的胸部。上述警员的供词,令人感到荒诞。
为了监管警员在“放蛇”时的操守,警方订立了一套内部指引,容许警员与妓女作“有限度的身体接触”。但何谓“有限度的身体接触”却有诠释空间,2004年,时任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曾对立法会表示,警方就扫黄行动向警员发出的内部指引例明,禁止“放蛇”的人员与妓女进行性行为或口交,却不排除手淫的“必要”。
2003年,时任警察公共关系科警司邓厚江表示,不能以“享用”来形容警员接受性服务,并言类似工作属“厌恶性工作”。
诚如李少光同场所言,“厘订那些身体接触在‘放蛇’行动中可以接受的基本原则,是有关接触是否有实际需要以达至行动的目的,即成功取得有关卖淫活动的罪证”,惟此原则极不透明,且有灰色地带,难释公众疑虑。例如,同年有报道指有警员在同一星期内放蛇四、五次;或是接受口交及性交服务后,在即射精前才要求改为提供手淫服务,以回避指引规范。
问题是,尽管卧底警员是有必要搜集证据,但到底有何需要接受手淫服务,并完成整个服务过程,才算是“成功搜证”?再者,如同“新泰皇”事件中,为何卧底警员会在同一场所共四次、每次逗留三至四小时之久,方可“成功搜证”?提出这些疑问,不仅是点出内部指引不透明,更要确保警员在执勤时公私分明,以免少数手执公权力的害群之马腐化(注一)。
事实上,2016年,性工作者关注团体紫藤指出,该会共收到600余宗投诉,当中涉及警务人员滥权,及使用暴力的个案占总数八成。即使投诉并非全数属实,但种种事例已反映警队滥权并非“个别事件”,而是警务处内部指引存有大量灰色地带,监管不力所衍生的歪风亦时有听闻(注二)。虽然,警方在处理相关投诉时,不时强调内部有一套清晰且严格的指引,来规管打击卖淫活动的卧底行动,又称若受到不合理对待时,可向投诉警察课申述。敢问,若此制度真的行之有效,又何解会屡屡发生警员滥权的情况呢(注二)?
诚如“01观点”多次指出,现行的投诉制度实属“自己友查自己友”,而监警又没有调查权、处分权和定案权,令投诉机制难以发挥制衡及监督之用。根据监警会年报,投诉证明属实的成功率一直偏低,自监警会在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徘徊在10%左右。这样的制度设计,实在无法令市民信服,更遑论重建市民对警方的信任。
性服务业在本港一直处于“道德边界”,即使屡屡发生警员滥权之事,亦难唤起大众关切之情。但必须强调,这并非借口来纵容某些警员失德,践踏性工作者的基本尊严。
如港大法律学院学者杨艾文多年前曾指出,虽然警方内部有指引规管“放蛇”,但它并无法律效力,且不公开,即使警员违反指引,也仅会受到纪律处分,不会被刑事起诉。事实上,过去多年屡屡传出有警员以权谋私,榨压性工作者的劣行,正是警方多年的回避问题之果。事到如今,警方实有必要开诚布公,让指引置于阳光之下,让公众监察公权力的运作,才能重建市民对警队的信心。
案件编号:KCCC3277/2018
注一:警员滥权的个案时有发生。例如,早在2005年,报道指有警员在“放蛇”时接受性服务后,不但拒付肉金,更勒索、恐吓妓女,最后妓女不甘被屈,又怕锒铛入狱,以死控诉;2010年,有放蛇警员在光顾足浴技师,并多次接受手淫及按摩服务后,才表明身份执行任务;2015年,更有一名休班警长在性交后,向妓女表明身分,除了拒绝支付“肉金”外,更威吓她要在三小时内离港,后来更被判入狱 20 个月。
注二:警察公共关系科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警方有清晰和严格的指引规管卧底行动 ,由于指引涉及行动部署细节,警方不会公开指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