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武力指引 市民难监察警员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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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的士司机陈辉旺于六年前与乘客发生车资纠纷,被押上警车时怀疑被警方使用过分武力拘捕,导致颈椎移位,入院后因四肢瘫痪引起并发症,留院期间死亡。死因庭5人陪审团本周三(24 日)以3比2裁定司机死于不合法被杀,警方使用武力的限制再次引起争议。
警察在使用武力时,必须按照《警察通例》的规定,不过,《通例》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却被列为《公开资料守则》中“可拒绝披露的资料”,公众无法查阅。不但损害市民的知情权,亦阻碍公众监察警队,警方应检讨《通例》的透明度,公开有关章节。

警员林伟荣称当日曾错手箍过死者陈辉旺的颈部。(朱棨新摄)

违反《警察通例》可被纪律处分 公众无法查阅部分章节

警方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行事,但任何越权的行为,应受到制裁。事实上,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按照《警察通例》(PGO)的规定。《警察通例》是警务处处长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46条制订的,处长可发出适宜于管理警队、增进效率及达致条例目的和规定的命令,《通例》属行政文件,不遵从者可能被纪律处分。

不过,2003年4月,警方交给立法会的进展报告表示,当时《通例》64章里将有10章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列为“可拒绝披露的资料”,公众无法查阅。警方认为“如披露该等章节,可能会伤害或有损警队在防止、调查和侦查罪案及罪行方面的工作,或损害警队的正常及有效运作”。

警方未公开的武力使用指引,将不同程度威胁的应对层次分为6个等级。(资料图片)

武力使用指引透明度不足 公众监察难

警察服务市民、维护法纪,有权使用武力,但市民亦要清楚警察有其权限,《通例》的“武力与枪械的使用”则是理解其权限的其中一个重要渠道,当中,武力使用指引说明警员在不同情况下可使用武力的程度,应让市民查阅。

再者,近年民间愈来愈关注警方滥权、以过度武力对待游行人士和示威者,如雨伞运动期间有警司以警棍袭击途人的事件。市民是警察使用武力的潜在对象,加上警队是少数可合法使用武力的组织,其武力使用指引关乎公众利益,理应公开。

此外,不公开、不透明的武力使用指引影响市民对警方的信任。在过度使用武力的议题上,警方不断强调“有严谨的武力使用守则,清楚指明警务人员只能使用为达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但其所指的守则有多严谨、合理,市民却难以考究,实在欠缺说服力。警方有责任维持警队的专业形象,有必要清晰交待其使用武力的原则。

有人认为《通例》内容涉及警务工作详情, 如果把所有资料公开让市民随意翻阅, 不法份子就可以加以利用,危及治安。诚然,考虑到公共安全,并非所有机密都要完全公开,但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有助市民监督警权,警方应清楚交代拒绝披露有关章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