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通过恶法赶绝巴人 与种族隔离政权无异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以色列国会(Knesset)前日(19日)以62对55票,通过一条极具争议性的法律,正式介定以色列为“犹太民族国家”(Jewish Nation-state)。 刚通过的《基本法》(Basic Law)除了完全无视国内约180万阿拉伯人的基本人权,还允许国家“授权具有相同信仰和国籍的人组成社区,以维护该社区的专属性”(Exclusive Character)。正如一位英语教师在访问抨击,议案通过后,“最讽刺的是以色列自称为民主国家”。事实上,以色列在过去数十年对巴勒斯坦人的打压,及其殖民政策早已跟“民主”二字背道而驰。是次国会通过种族歧视法,并非“只是”踏上脱离民主管治之路,而是好比上世纪在南非实行逾40年的种族隔离制度(Apartheid)。

以色列温水煮蛙 赶绝巴人保“国家安全”

虽然,在1948年的《以色列独立宣言》写道“⋯⋯自由、正义与和平原则作为立国基础,将保证全体公民,不分宗教、信仰、种族和性别,享有最充分的社会和政治平等权,将保证宗教、信仰、语言、教育和文化的自由,将保证保护所有宗教的圣地,并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但从过去数十年以色列当权者的言论及实际推行政策来看,上述的《宣言》内容犹如虚设,不但无法保护巴人的平等政治权利,更是早有预谋地收窄巴人的基本人权并将他们“去民族化”,并“国家安全”为由,逐步打压他者的生存空间,实现由犹太民族作为单一主体的国家。

立国初期,以色列的法律就以各种方式剥夺巴人的基本权利,并逐步提升犹太人为特权阶级。例如,1952年的《国籍法》就剥夺了75万名巴勒斯坦难民的公民权利,并取消了他们的公民身份(注一),令不少巴人不得不​​寻求归化以色列。许多人被剥夺公民身份并被驱逐出境后,以色列当局就以“缺席者财产法”(Absentees’ Property Law),充公“缺席者”的财产,并将大部分原属他们的土地移交给半官方机构犹太民族基金(Jewish National Fund),继而管理并转让至犹太人手中(注二),以配合官方拓展殖民政策。

所谓“缺席者”的定义,是指1947年11月29日后被驱逐、逃离或离开该国的人。属于缺席者的财产会交由以色列当局控制,作“财产保管”。——缺席者财产法

事实上,刚通过的法律并非近年才开始构想,而是植于于多年来以色列管治者对人口分布的恐惧。一如第四任总理Golda Meir曾表示,她对巴勒斯坦人的出生率远高于犹太人感到困扰(注三)。另外,在2003年一个安全会议上,现任总理内塔尼亚胡(Benjamin Netanyahu)对阿拉伯的“人口问题”说得更浅白,他表明“在独立宣言中,以色列应该是个犹太民主国家,为保犹太人‘特质’不受人口影响,是有必要确保犹太人占多数。如果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成功融合,并占35-40%总人口,那么(以色列)将不再是个犹太国家,而是一个‘双民族’国家”。


虽然上述提及的政策和讲话并没有“明言”以色列正在实行种族隔离,而过去的领导们又多番强调自身是“民主国家”,惟过去半世纪的客观事实,就是以色列不只一次在美国袒护下,无视联合国决议案,将背离平等原则的法律强加于巴人身上,压榨他者的生存空间。在刚通过的《基本法》中,连违反国际法的犹太人定居点(即殖民政策)(见第七点),都给视为“国家价值观”给予“鼓励”。此等把巴人当作次等人类歧视和排斥,是一个“正常”民主国家应有之义吗?

巴勒斯坦民众自“土地日”于加沙地带发起名为“回归大游行”(The Great March of Return)抗议活动,事件至令造成最少29人死亡。(美联社)
+21

批评以色列不等同反犹 惨痛经历不能将罪行合理化

平情而论,长久以来犹太人在历史上面对社会排斥、歧异、隔离,甚至被纳粹德军的种族屠杀,其民族惨痛经历和遭遇,都不逊于现时住居在加沙和西岸的巴人。面对各种迫害,锡安主义(或称犹太复国主义)的核心,是强调犹太人在宗教和传统上,对以色列土地联系的民族主义运动。锡安主义在理念上并无不妥,惟手段上亦必须符合社会规范和公义。观乎以色列立国后对他者实行一连串的歧视政策,已背弃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基本共识。在文明社会中,昨天的苦难亦不等同今天政治领袖可假借“国家安全”为名,大肆破坏民主和践踏基本人权。

在2018年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的独立调查报告写道,“以色列政府继续对巴勒斯坦民众的人权实施严厉和歧视性限制;限制人员和货物进出加沙地带;并协助以色列国民非法转移到被占领的西岸定居点⋯⋯以色列当局为定居者提供优惠待遇⋯⋯2017年定居点扩大后,以色列当局拆毁了381所房屋和其他财产,截至(去年)11月6日,歧视性政策可见于当局在东耶路撒冷强行驱逐588人,并几乎拒绝了所有巴人提交的建筑许可申请⋯⋯”。虽然内文亦有提及巴勒斯坦当局与以色列的政治对峙,加剧了人道危机,但此亦不等同以色列可以利用非法、不人道、及违反国际法的野蛮手段,赶绝异己,以犹太人之名立国。

本文篇幅有限,未能就极具争议性的以色列存在权(Right to Exist)展开讨论,但必须再次强调,不论是犹太人、巴人或是其他种族,二战后确立的国际法已对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早有共识。须知,人权是凌驾性、不容谈判(Non-negotiable)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原因(包括国家安全)可迫使这基本规范进行任何调整。1994年,曼德拉(Nelson Mandela)赢得南非大胜,象征着南非的种族隔离政权走向终结。今天,西方人权大国在批评中国、俄罗斯、伊朗等国的人权问题时,常常都“忽视”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埃及等盟国的人权状况同样糟糕。人权就是人权,理应置于同一标准衡量,而国家利益亦不应置于人权之上,这才是西方社会伪善之处。

注一:Abunimah, Ali. The battle for justice in Palestine. Haymarket Books, 2014.
注二:White, Ben, and Haneen Zoabi. Palestinians in Israel: Segregation, discrimination and democracy. London: Pluto Press, 2012. P.22–50.
注三:Hirst, David. The gun and the olive branch: the roots of violence in the Middle East. Nation Books, 2003. P.369.

《重拾领导力︰香港01社论选集2017/2018》 书展优惠价︰$70 《安得广厦千万间︰香港01土地及社会政策倡议》 书展优惠价︰$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