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议】影响香港发展45年 丁屋政策关键概念全解读
《香港01》去年以大篇幅报道新界原居民如何套丁获利,揭露政协家族的19亿元丁屋王国,使港人关注丁权议题。早在林郑月娥仍然是发展局局长之时,便曾表示要终止丁屋政策,而乡议局则力言建造丁屋是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但话说回来,到底何谓丁屋?要了解这政策,还有什么相关概念需要知道?
什么是“丁屋”?
丁屋政策的正式名称是“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源于港英政府在1972年实行的措施。按此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侨居海外者),可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其所属乡村之内建造一幢不高于三层、每层面积不多于700平方呎的房屋,俗称丁屋。若申请人本身拥有私人农地,可不补地价在该幅土地上兴建丁屋,或以折让或免补价方式与政府换地,在该处建屋;若申请人本身没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优惠价(一般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经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什么地方可以兴建丁屋?
在一般情况下,可获批兴建丁屋的地段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位处“乡村式规划发展区”(又称“乡村式发展地带”),二是位处“认可乡村范围”或“乡村扩展区”。
什么是“永业权”?
在英国接管新界前,土地业权人享有“永业权”,他们不单拥有土地,而且可自行决定土地用途。然而,政府在1900年实施《新界田土法庭条例》(New Territories (Land Court) Ordinance),其中第17条订明新界所有土地均是英国(the Crown)的财产,政府才是土地主人(九七后亦然),任何人要占用土地,须先得到批准,土地业权人自此不再享有永业权。1902年,政府完成了新界田地屋宇的测量图,声称一直拥有土地业权的新界居民,可以凭地契向田土厅进行登记。村民所持的地契中,有的盖有清政府官员的红色印章,称之为“红契”,有的没有官府印章,则是“白契”,这些专有名词到了今天依然为原居民所用。无论如何,由于土地已非村民拥有,他们不再能自行决定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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