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议】预留丁屋用地妨碍土地规划 政府应终止丁屋政策
有丁权支持者认为,丁屋政策只是让原居民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不会妨碍公众,不应将丁屋视为土地及房屋问题的代罪羔羊。然而,政府为了保证原居民有地建屋,预留了900多公顷丁屋用地,绝对有碍香港整体土地规划,政府应尽快改变现制,终止丁屋政策。
依照现行政策,原居民可用优惠价向政府购买官地兴建丁屋,而根据地政总署资料,自1972年至2017年6月底,有26%的丁屋申请是以这类形式批出,即使近年数字稍降,仍超过一成,若说丁屋不会占用“大量”公用土地,尚可谓见仁见智,但绝不能指对公共资源毫无影响。
此外,即使丁屋建于私人土地,也不是对公众毫无影响。丁屋的建造地点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乡村式规划发展区”(又称“乡村式发展地带”),二是“认可乡村范围”或“乡村扩展区”。“乡村式规划发展区”是一种土地发展意向,多数只准作农业用途,或是兴建小型建筑物,而根据前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说法,区内土地主要预算供原居民兴建丁屋。
截至2012年6月(政府以成本高昂为由,至今仍未更新资料),在全港法定图则上划作“乡村式规划发展区”的官地面积达1,201.2公顷,扣除不适合发展的268.3公顷(例如道路、斜坡),仍有932.9公顷。虽然这些土地散布在全港各区,未必能简单地说可以将这900公顷直接用作发展大型社区、解决楼宇供应问题,但若然政府无须预留这批土地作兴建丁屋之用,必定可以更灵活地规划土地用途及乡郊发展方向。
“认可乡村范围”是指环绕某认可乡村周围300呎的地方,然而,在全港642条认可乡村中,有73条乡村基于各种原因(如地形限制、村民异议等)尚未划定村界,结果地政总署竟容许这些乡村的原居民在村外的“乡村式规划发展区”兴建丁屋,称为“飞丁”,使丁屋范围向外扩展,显然有碍土地规划。
地有限而丁无限 必须取消原居民特权
不论是政府文件乃至前乡议局主席刘皇发的言论,均表明丁屋政策的原意是为了改善新界原居民的居住环境。现时新界已得到妥善发展,若说所有原居民均有赖丁屋政策才能住得舒适,显然站不住脚。丁屋政策使香港居民分为两类,一是普通居民,二是新界原居民,他们先天拥有与别不同的权益,包括以折扣价格买地,以及免补地价建屋,成为特权阶层,明显有违现代社会重视的平等价值,更制造了灰色地带予发展商谋利。
此外,为确保有合适土地让原居民兴建丁屋,政府需要预留土地,在规划土地用途时多了一重制肘。如此一来,不管是为了取缔特权阶层,抑或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均应思考怎样在不违反《基本法》的情况下终止丁屋政策。在港人原有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变的前提下,林郑月娥曾提出以2029年为界线,此后出生的原居民不再享有丁权,这无疑是一个可供原居民以至全港市民商议的方案。诚然,此议题会触动原居民的既得利益,倡议时必定遇上极大阻力,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择善固执,展示改革决心,才算尽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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