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被迫放无薪假可否拒绝? 劳工法例指引只有这一句…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截至2月9日,香港已确诊36宗新型冠状病毒个案。为降低生意成本及减少员工感染病毒的风险,有企业要求员工放无薪假及缩短营业时间,若打工仔在这些情况下被迫放无薪假期,他们有权利拒绝吗?劳工法例在这方面提供哪些保障呢?
就劳工法例对无薪假及停工的相关解说(按图了解):
根据《雇佣条例简明指南》(下称《雇佣条例》)的“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针对休息日薪酬问题的指引只有一项,而且相当含糊,“休息日属有薪或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定。”因此,如雇主要求员工放无薪假,或员工主动要求放无薪假,双方需要自行协调。倘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建议可向劳工处查询,以确保雇佣权利受保障。
休息日属有薪或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定。
长时间不获分配工作或视为遭停工
此外,雇员亦可留意,如果自己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并长时间不获分配工作,根据《雇佣条例》第十一章,如符合特定条件,则可视作遭雇主停工,享有遣散费。
如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报酬须视乎他获雇主提供其所受雇的该种工作而定,则在以下情况,雇员可视作被停工:
•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
• 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
雇员如欲追讨遣散费,须在解雇 / 被停工后3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而雇主必须在收到雇员以书面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后的2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资料参考:劳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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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例3大疑问:(按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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