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要求被炒员工放假 变相解雇不补钱 相关做法合法?
有网民早前在facebook专页“奴工处”分享经历,指雇主在解雇一位同事之余,更使计令该同事无法获得应得的代通知金。该老板的做法究竟是否合乎《雇佣条例》?
facebook专页奴工处早前有网民来稿,事主指老板解雇了一名同事,但没有按劳工法例规定补发七日薪金,而是给予该员工七日通知期,亦因该员工仍有七日大假,因此老板便勒令他即时放大假,使该同事在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下即时离职。这个做法惹起网民热议,而且老板的做法似乎已触犯了雇佣条例!
网民分享(原文):
有网民指老板这个做法等于借故省下该员工整整十四天的薪金,因如要即时解雇他,便应同时发放他应得的七天代通知金以及那七天有薪大假的工资,所以认为此老板做法非常无理。
那么雇佣条例又有怎样的指引呢?
Q1. 如雇主或雇员想终止雇佣合约,须要给予对方多长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中的“终止雇佣合约一环”指,如果合约是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会按聘用时间长短而定:
1. 若是在试用期的首个月内解除雇佣合约,无需通知期。
2. 若是在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当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的话,便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作出通知,而通知期是不可少于七天;如雇佣合约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期便不可少于七天。
3. 若是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而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便须依照合约明确规定,但不少于七日作通知;如雇佣合约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期便不少于一个月。
至于相关的代通知金计算方法如下:
1. 若是在试用期的首一个月内作通知,无需代通知金。
2.若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代通知金以“雇员在终止合约前的12个月内的每日平均工资” x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作计算。
3. 如通知期以月为单位,代通知金为以‘“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x 通知期的月数’作计算。
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计算图表(按图了解):
Q2. 雇主或雇员是否可无须给予对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如果在以下状况,雇员在他与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a.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b.行为不当;
c.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d.惯常疏忽职责
雇主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该雇员。但雇主应该留意,即时解雇是严重的纪律处分,只有在雇员犯了非常严重的过失或经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采用。
至于雇员在下列情况,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a.合理地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b.受雇主苛待;或
c.已受雇不少于五年,并经注册医生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目前的工作。
Q3. 如何计算终止雇佣合约时的年假薪酬?
要了解在解除雇佣合约时,雇员能否取得年假的薪酬,便得从“假期年”的定义入手。
假期年,是指雇员“开始受雇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后的12个月期间”,如雇员受雇满整个假期年而仍有未放取有薪年假,则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在提出终止雇佣合约的要求时,无论以任何理由,雇主仍须向雇员发放他未曾放取的年假的工资(而在计算相关年假薪酬的每天有多少薪金时,应以“终止合约的日期”为“指明日期”)
不过,《雇佣条例》亦指,如雇员在假期年内只受雇满三个月,但又不足十二个月,那除因犯上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外,雇主亦须按比例计算年假薪酬,向雇员支付相关薪金。
上述事件……
由于事主只提供部份资讯,未能得知他的同事跟公司一同签定的雇佣合约有哪些细节,因此在此未能准确判断状况。不过,假设该员工是已受聘达一个假期年,且不是因犯上大错而被即时解雇,那就可凭上述条例的说明尝试解说。
假若老板解雇该员工,并要求他即时离职,便应该要给予七天(解除雇佣合约的代通知金)加七天(年假薪金),共十四天的工资。
假若老板解雇该员工,却没要求他即时离职,那该同事如继续在解雇通知期上班,七天过后,公司便应发放七天(薪金)加七天(年假薪金),共十四天的工资给他。
由此可见,这位老板很大可能是没有按照劳工法例给予该员工应有的工资,甚至是蒙骗了该员工,让他以为自己要用应得的待遇(七天年假的工资)去补偿被解雇但不用上班的安排(但明明那七天要或不要上班,他还是可获发工资的)。顺道一题,这个“七减七等于零”的计算方法,其实是适用于雇员辞职并提出提早离职要求,且获雇主同意的状况,即坊间所谓的“赔钱辞职”。
当然,若打工仔遇上相似的状况,最好还是跟劳工处查询,并给予雇佣合约等资料,方便作更准确的跟进,免得吃了亏还不自知。
﹙资料参考:劳工处网站、奴工处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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