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午饭时间要扣粮 感不满却被骂 事主:做开狗先咁谂

撰文: 曾凯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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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得来志在食,打工仔忙碌半天,自然视午饭时间为一个补充体力兼休息的时间。不过日前有饮食业从业员投稿至Facebook专页“奴工处”,投诉公司不仅规定员工只有半小时的午膳时间,近日更更改政策,将用膳时间变成无薪。此帖文随即引来网民热烈回应,也令不少人疑惑用膳时间究竟是否被纳入为工时中。

饮食业工作繁重,从业者无法像文职一样享受悠闲的用膳时间,很多时都要边吃边做,甚至没时间吃午饭。(Getty/VCG)

Facebook专页“奴工处”早前刋登一位网民的遭遇:事主表示自己正从事饮食业兼职,每天就算工作长达11小时,但也只得半小时午膳时间,而公司最近更更改政策,在新制下员工的用膳时间将不获发薪金。这安排令事主觉得非常不满,但他任职厨师的同事却认为公司的安排很正常,反而指责事主不是,使他在帖文中发泄不满地道:“做开狗先会咁谂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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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应

此帖文引来网民的热烈回应。大部分回应都批评事主公司的做法过于刻薄,仅安排员工得半小时用膳并不合理。有网友指事主应向老板反映不满,也亦有人鼓励事主转工,因为饮食业处处缺人,不乏工作机会。

同时,部分网民分享个人经验,指曾在餐厅工作过,一样只能吃饭30分钟,或者忙得边吃边做。另外,有声音批评厨师随时都能吃东西,是在说风凉话。

部份网友回应(点按大图):

网民指事主应向老板反映不满。(01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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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打工仔的用餐时间属于有薪还是无薪的呢?公司有没有权力随意更改呢?(Getty/VCG)

劳工法例如此说

在网民的讨论中,也有部分人质疑事主公司把用膳时间从有薪改为无薪有没有违法,这方面,就得查证相关条例有没有作出指引。然而,很不幸地,本港《雇佣条例》对于雇主是否必须为成年雇员提供有薪用膳时间、用膳时间最短为何,全都未有相关规定,除了一个状况:当要计算员工最低工资时

按劳工处颁布的《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规定:

“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也同时处于《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因此,如雇员在用膳时间是按照雇佣合约、或在雇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驻雇佣地点当值,则不论该雇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该段时间应包括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相反,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不是《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换言之,如果该员工的时薪在不计算用膳时间的情况下是平均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每小时37.5元的话,雇佣合约便可以规定该午饭时间是无薪的,但如果该员工在相同情况下,时薪是低于每小时37.5元,那用膳时间则强制必须有薪,令该员工的整体薪酬务必达到平均每小时37.5元的水平。

劳工处网站又写道:

“此外,如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用膳时间是属于雇员的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亦须包括这些用膳时间。虽然《雇佣条例》没有就用膳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但如劳资双方经已按照雇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时间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内,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条款或协议,《雇佣条例》已就这方面为雇员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法例只在计算最低工资情况下,就用膳时间是否需要支薪提出指引,然而,对于时薪高于最低工资的打工仔来说,他们的午餐到底属有薪还是无薪?《雇佣条例》则没有涵盖以上范围,具体情况得视乎雇主与雇员共同签定的雇佣合约而定。

另外,上述事主所任职的公司把用膳时间由有薪转为无薪,这做法是违法与否,就要看事主的合约有没有写明把午饭到入工时中了,因单凭帖文并无从判断,不过既然相关法例是以支薪计算的角度出发,那怪不得很多网民都埋怨劳工法例是保障雇主多过雇员了(打工仔在跟公司签定合约时,也要多加留意这些细节)。

(资料来源:劳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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