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上司借故拖延Last Day? 即学辞职通知期计算方法
好工难求,相信大家都会有或将会有辞职的经验。然而,写辞职信时已写好的最后上班日期,上司可以反口或称未计好而拖延你的离职日期吗?遇有这样的情况又该怎办?递信后,是否不能再请年假了?辞职前要了解上班日的计算方法,别被老板或公司牵着鼻子走。
早前有网民投稿到facebook专页“奴工处”,指因为上司太难相处,生命亦太宝贵,所以决心祼辞,但因为他的职位比较难请人,所以上司在他last day﹙最后工作日﹚前给予更多工作之余,更明言公司仍未计好他的最后上班日期,企图借此拖延事主的最后工作日。
事主分享经历:
事主经历引来不少网民留意,有人说:“唔紧要啦,last day后7日都唔出粮,带埋佢一齐上劳工处计会唔会快啲计到”,也有人说:“咁叫劳工处教佢计啦”、“比(畀)我就佢临尾叫我做d 野(啲嘢)唔做留返晒喺台面,last day 准时走”等。
其实,那位上司的拖字诀并非不能攻破,不过如要手持理据与上司理论,打工仔先要懂得怎样计算最后上班的日期。
Q1. 如何计算最后上班日期?
据《雇佣条例》第5项“雇佣合约的持续期”中的第1点指:
每份属连续性的雇佣合约,如无任何相反的明订协议,均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环比续期的合约。
按《雇佣条例》的第6项“以通知终止合约的情况”的第4点表示:
就本条而言,月(month)指由发出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之日起计,或由雇佣开始之日起计(视属何情况而定),至下个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终结时的一段期间,如下个月份并无同一日,或如发出通知或雇佣开始之日为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则至下个月份最后一日终结时的一段期间。
即是说,若雇主需要一个月的离职书面通知,《雇佣条例》便列明相关通知期是由递上辞职信的那天起计算,至下月同一天的前一日为止,例如:于2019年5月14日递信,通知期便截至6月13日;假如下个月份没有相同日子,例如1月30日递信,而2月没有30日,便以2月的最后一天(28或29日)计算。如果在通知期内有公众假期、既定休息日,打工仔均不需要补回。
Q2. 在通知期内可以放年假吗?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但这些法定年假,不得计算在终止雇佣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内。即是说,如雇员是在辞职前预先申请年假,而雇主又批准了的话,这是可以的,但员工在递交辞职信后才想申放年假,那就不可以(就算仍有年假配额,也不能申请放取),除非雇主与雇员双方皆同意,否则未放取的年假是不可代替通知期(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例外)。
不过终审法院曾在2008年就一宗雇员在通知期内放取预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决,判决指,上述限制并不适用于雇员辞职的情况,雇员在辞职时有权选择在所需的通知期内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此为个别个案,未必适用于所有状况,因此一般而言,离职通知期内是不能申请和放取年假。
辞职的细节实在不容忽视,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问清楚,那就不会白白蚀了几日给公司。而辞职亦需要考虑月份,因通知期内有公众假期、既定休息日,打工仔均不需要补回,所以遇有新年、圣诞节、复活节等连假会比较着数。总之愈快走便愈快可以重新上路!
﹙资料来源:奴工处、劳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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